条例基本信息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这个事儿, 是由国务院在2009年8月31日以第555号令的形式给公布了的, 它正式从2009年10月1日开始施行, 它是用来规范全国范围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一个最高层级的行政法规。
在这个条例实施之后, 那些各地以前自己制定的关于流动人口计生管理的办法, 如果有跟这个条例不一致的地方, 都得统一以这个条例作为标准为准。
适用范围
<强>本条例适用的人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这些公民是因为工作或者居住等理由, 离开了自己的户籍所在地进行生活流动到了其他城市。这里的其他城市指的是县级市、县级行政区或者市辖区。
流动的范围可以是跨省、跨市,也可以是跨县。不管这些人目前婚姻状况是什么样的杭州市上城区明德公益事业发展中心, 不管是已婚的还是未婚的, 只要满足了上述条件, 都包含在本条例的适用范围之内。
核心管理条款
1. 以流入地为主、双方共担。人口的流动方面的计划生育工作, 这事情得由人走出来的地方和人走进来的地方共同负责。其中的管理责任这块, 是以人走进来的地方为主的。
人走进来的地方, 应该把流动人口的东西纳入到本地的整体的管理和控制里面去, 并且, 要提供服务和帮助, 这些方面得跟那些一直待在这里的常住的人是一样的, 不能有区别。
2. 婚育证明查验。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办理计划生育相关事项的时候, 应该持有由原户籍所在地所出具的婚育证明。现居住地的相关工作机构应该当场进行查验, 不得以未携带证明为理由而拒绝提供法定服务, 可以要求在事后再去补验手续。
3. 免费技术服务。 流动人口能在他们现在居住的地方享受到那些不收钱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具体的项目有避孕和节育方面的指导, 还有怀孕期间以及生产之后的保健护理等等, 这些服务所花的钱由流入地方的财政部门写在每年的预算计划里面。
4. 信息通报机制。 流动人口一旦外出, 位于其原来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机构, 应当在五天以内, 把属于计划生育方面的相关信息, 进行通报。这份会被传递给当前实际居住的地点。反过来讲, 如果流动人口离开了现在的居住地, 现居住地这边也必须在五天之内, 把工作管理情况如何, 通报给他们的户籍所在地。
5. 是明确禁止附加任何条件的。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 绝对不能够把那个流动人口进行计划生育管理的相关情况, 当作是给那些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办理工商登记, 或者是让自己的子女去学校入学等等这些事项的前置条件。
关于这一条具体的规定内容, 是因为在2021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行了修订调整之后, 其原本的表述现在实际上已经调整为了不得歧视流动人口这一说法。
办理要点
流动人口到了现居住地之后, 需要去办理与计划生育有关系的那些事情, 通常情况下是需要携带好本人身份证件和居住证件的, 这里的居住证或者也可以叫做居住登记凭证, 此外还需要带上婚育证明, 或者说是电子版的婚育证明也是可以接受的, 具体的办理事务是归现居住地的乡镇级别的或者是街道级别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来负责的, 这些机构是不允许要求办理人提供那些已经超出条例规定范围的其他证明材料。
只要是涉及了生殖健康方面的内容, 又或者是需要妇幼保健服务的这种情况的话, 你们这些人是可以直接选择前往现在居住地点里面所指定的那些医疗机构去进行办理的,而对于相关的费用的处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则是需要按照当地的医疗保障政策规定, 还有财政补贴的标准这两个方面来共同执行。
现行效力说明
直到二零二六年这个时间点, 该条例在总体上依然是一项有效的行政法规, 不过需要说明的是, 里面那些关于生育审批以及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条款, 其实已经在二零二一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行了修订之后, 就停止适用了。
而在现今阶段, 针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是把上位法当作最高的依据来遵守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并且整个管理的重心已经发生了变化, 由过去的审批管控转向了对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供给的重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