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定位与颁布背景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是部门规章, 该规章的发布时间是1991年9月, 发布公告的单位有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这个部门规章是针对流动育龄人口在计划生育方面的情况, 这些情况包括管理职责分工与服务事项。
这里提到的流动育龄人口是指已婚育龄人员中, 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不一致的那部分人, 这个规章对他们的管理工作做出了规范性要求, 也明确了服务的相关事宜。
该规定确立了这样的基本管理原则, 意思就是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需要共同来负责这件事情, 并且要以现居住地作为主要的管理方, 这套标准成为了当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基础操作依据。
适用范围与管理对象
管理对象包括了这些情况的已婚育育龄人员。第一种情况, 他们离开了自己的户籍所在地所在的县、或者乡、以及镇这些地方。然后, 他们所居住的地方是其他的县、或者其他乡镇。
第二种情况是, 他们的现居住地正好就是他们的户籍所在地这个地方。但是问题在于, 他们的配偶的户籍并不在这个地方, 而是属于别的地方的一种情况。这也属于管理对象的范畴。
需要担负起管理责任的主体的是, 那些县级的人民政府还有乡、镇这一级的地方政府, 以及街道办事处, 具体的执行工作呢, 是由部门下属的派出所来负责的, 他们管的是流动人口的户籍管理这一块, 还有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也参与进来,他们负责的是生育服务的管理这一块, 这俩单位一起协同着把活儿干了。
这个核心原则的意思是, 日常的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是由现居住地负责的, 而审批以及颁发证书这些职责则是由户籍所在地承担的, 双方之间要保持信息的相互流通, 并且坚决不得实行重复性的管理措施。
核心管理条款摘要
1. 登记与证明: 流动育龄人员需要去现居住地的派出所那里办理居住登记手续。他们还需要去现居住地的乡镇或者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办理计划生育登记手续。最后, 他们需要领取相关的管理证明文件。
2. 审批权限: 对于生育这件事儿的审批工作, 还是得由户籍所在的地方来管。现在住的地方的有关部门, 是不能够跨过这道界限去乱做决定的, 但是呢, 大家应该要互相配合着, 把相关的政策宣传给做好, 也别忘了提供应有的服务。
3. 技术服务: 在咱们现在住的地方的, 那种乡镇或者街道的计生技术服务机构, 这些单位应该要给大伙儿提供像是避孕节育、还有就是孕期的以及产后的保健之类的, 都属于基础性的计划生育技术方面的服务, 至于这个费用呢, 就按照当地那里规定的标准来执行。
4. 信息通报的意思是, 现在的居住地还有户籍所在地, 应该要把流动育龄人员的生育情况以及避孕节育的情况, 定期相互交换着说一下。这样做的目的很明确, 就是要避免出现管理上出现真空的地带, 或者是出现对同一个人进行重复处罚的乱象。
主要服务事项
这条规定也弄清楚了, 对于流动的成年育龄人群, 他们享有哪些基本服务方面的权利, 这些权利可不是只有那么一点点, 而是包括了像让大家知道一些关于生殖健康方面的知识, 给这些人提供一些既安全又有效的用来避孕和节育的方法, 还有进行在生小孩之前的保健指导以及在怀孕早期的那种保健指导, 以及帮忙去解决因为人员流动而带来的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能不能顺畅衔接起来的问题等等一系列的事儿, 这些服务, 基本都是不收钱或者只收很少的一点儿钱为原则的, 绝对不能说把这种服务和管理工作捆绑在一起, 搞得人家办事有障碍。
现行适用状态说明(截至2026年)
这一点是需要特别去注意的。
是因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杭州市上城区明德公益事业发展中心,随着2002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了, 又或者是, 2009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就是那个国务院令第555号, 开始实行了, 并且还, 加上在2021年国家全面实行了三孩生育政策, 以及配套的这些支持措施, 所以呢, 在1991年的那一份“若干规定”里面, 原本存在的那些限制性的条款、审批性的条款, 实际上就已经大面积丧失了效力, 或者说是已经被上位给取代了。
目前的流动人口生育管理, 主要是依靠户籍地以及居住地之间进行协同服务, 这种做法是以协同服务作为核心基础的。与此同时, 系统中不再设置任何额外的准生审批环节, 这个环节是被取消了的。
如果涉及到当前流动人口的生育政策咨询业务, 以及具体的办理操作, 应该直接参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这一法律文件来进行考量。并且还要参照各省发布的最新实施细则来执行相关事务。这样做的时候, 不应该依据该1991年规定原文去处理问题, 原文是旧的规定, 现在已经不适用了。
来源: 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在1991年发布的相关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该法律在2021年进行了修正工作;还有国务院发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这是2009年由第555号令所规定的法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