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核心结论
到了2026年, 员工在入职的时候, 不再需要强制地提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这份证明的名字也叫做《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绝大多数省份已经把发放这个证明的环节取消了, 同时也查验不了了, 企业方面, 不得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当作员工入职时必须要有的材料, 这样做所依据的文件, 来自于2021年国家以及各省相关的卫生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发布的, 有关简化对流动人口的服务与管理的各种文件。
02.政策沿革
03.现行入职材料清单
企业在进行员工招聘这个动作的时候, 按照法律规定, 通常需要对相关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工作。
1. 居民身份证(或有效临时身份证明)
2. 最高学历学位证书或学信网验证报告
3. 前工作单位所出具的离职证明文件, 这一项内容将根据具体的职位需求来决定是否必须提供。
4. 近期体检报告(餐饮、医疗、特种作业等法定要求行业)
5. 劳动合同, 还有那个岗位必须要有的特种作业资格证, 再有就是职业资格证等等这些东西。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不在上述法定入职材料之列。
04.企业合规提醒
不能在招聘公告, 或者是在劳动合同里面, 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列为入职的前置条件, 如果这么做了的话, 那就涉嫌设置了不合理的就业限制, 这就违反了《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
不能, 因为员工没有提供这份证明, 就当这是理由去拒绝招人, 或是把工资给扣了, 或者一个人说了算把这个员工的合同单方面给解除了。
如果员工主动地把相关的婚育信息提供给企业, 那么企业就应该按照规定去做好保密工作, 绝对不能把这些信息拿来作为歧视性用工的依据。
05.少数特殊情况说明
在个别地区到了二零二六年这个时间点, 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依然被保留下来, 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等同于证明。然而这种登记活动实行的是告知承诺制, 由本人自己在户籍地或是现居住地所在的社区或者说街道里面去自主完成办理过程。
这就明确不属于入职环节中由企业来进行审查的具体事项。因此企业完全不需要这样做, 同时也绝对没有权利去要求员工提交该登记的回执内容作为入职的前置条件。
06.如收到此类要求的应对
如果员工的入职过程, 需要他或她先提供叫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的文档, 才能办理正式的入场手续, 而这件事是由企业方面强制要求办理的, 那么该员工可以去找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 另外也可以拿起电话拨打12333这个号码来进行咨询, 从而获得有关维权益的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