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是指国家还有各个地方依法对离开户籍所在地、进入其他行政区域居住或者就业的人员实施的登记、服务与管理这种制度体系。
它的核心原则, 就是管理和要并重, 目标是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还要推动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下面, 就从制度内容这一维度, 管理主体这一维度, 法律依据这一维度, 以及常见问题这一维度这四个维度进行的完整说明。
一、主要制度内容
(一)居住登记制度
流动人口抵达了居住地之后, 需要从入住的那一天起算, 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登记, 各地的时间一般为七天到三十日不等, 去居住地机关或者社区以及行政村办理居住登记手续。
登记的时候需要提供姓名、有效的身份证件号码、实际居住的地址还有就业情况这些信息。房屋出租人承担着一个义务, 就是必须真实申报租住人员的信息, 这是法定义务, 不允许把房子出租给那些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
(二)居住证制度
根据二零一六年国务院发布的第六百六十三号令《居住证暂行条例》的规定, 外来流动人口需要在居住地先办理居住登记手续, 然后还要连续住满半年, 在这些情况下, 只要符合合法稳定就业、或者合法稳定居住、或者连续就读里面的任何一项条件, 都可以向当地机关申请领取居住证, 这个居住证的有效期通常都是一年, 它也是持证者依法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证明, 关于基本公共服务的具体目录包含以下这些:
义务教育
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与计划生育相关的服务工作。
公共文化服务
法律援助等
关于居住证的申领、补领、换领, 以及办理签注业务这些事项的情况是确定的, 就是在处理这些事情的过程中, 官方是不会向当事人收取任何相关的费用的。
(三)权益保障与限制
拿到居住证的人, 就可以享受上面说的那些基本的公共服务;另外, 各个省和各个市还可以在国家定下的规矩之外, 自己加上一些当地的好措施, 像是积分落户, 办理驾驶证, 都属于这种便利措施;那些流动的人口, 住在哪儿, 就在哪儿享有跟那些有户口的人口一样的劳动方面的权益, 还有社会保险的待遇;不管是什么用人单位, 绝对不允许歧视他们。
二、管理主体与职责分工
三、主要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是由国务院颁布的第六条第六六三号命令, 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开始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针对各个省市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方面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具体内容, 例如像《北京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这样一些文件,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也是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案例, 这些都是需要被关注到的相关条目。
四、高频问题解答
未办理居住登记如何处理?
机关有权责令你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 要是你拖到了规定的期限还没有去办理这个事情, 那么就会按照法律的规矩来对你进行处理, 而且这样做的后果可能会让你失去申请居住证的资格。
居住证多久需签注一次?
这个证件的有效期只有一年时间, 所以拿着这个证的人, 需要在这个时间结束之前的一个月里面, 去自己在哪里居住的那个地方的机关那里办理签注这个手续。要是过了期限忘记办理, 那么等到后来再去办理的时候, 居住证上写着的所在地的有效期限就会从头开始计算。
流动人口子女入学如何办理?
想要让随迁子女在居住地入学的话, 必须得持有有效的居住证, 这是一条必不可少的硬性条件。至于具体的学位是怎么安排的、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请以当年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发布的官方信息为准。
五、补充说明
各个省和各直辖市以及各自治区, 都能够在国家统一制定的制度框架之内, 去制定属于自己本地的实施细则。所以说具体的那个登记时间到底是多长, 还有申请居住证的门槛条件到底是什么, 以及能享受的公共服务都有哪些内容, 这些方面在不同的地区存在着差异。
建议大家要在办理相关手续之前, 先去查看一下居住地局户政窗口或者是当地的政务服务网上面发布的最新操作指引。最终要以当地目前现行有效的规定为准, 这样才是对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