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
时间来到了2021年的8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之后, 对社会抚养费这一制度做出了正式的取消安排。此前, 湖北省所持有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文本内, 存在着关于政策外生育行为施加经济处罚的规定, 这些规定专门涉及社会抚养费的收缴工作。
随着上面提到的法律变动, 上述无效条款已经不再拥有法律效力了。在当前阶段的情况来看, 湖北省方面对于流动人口的此类政策外生育情形, 已经确定不再进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动作了, 也就是说, 针对此类情况的经济处罚措施已经彻底消失了。
【原条例处罚规定(历史条款)】
湖北省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在原来的时候是有这样一个规定的: 如果流动人口违反了计生政策去生了孩子, 那就得由县级以上的那个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来收社会抚养费。怎么收?
是按照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还有相关的标准来收。而且, 还要看情况严重到什么程度, 情节严重的还会给行政处分。收钱的标准是和户籍所在地一样的。一般是怎么算? 是按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倍数来计征。
【2021年修法后的变化】
到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日这个日子的时候,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把第三十次会议给开完了, 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一个决定, 在这个决定里面, 把所有的和社会抚养费相关的条款全部都给删掉了。
国务院同时也把《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给废止了。
湖北省在之后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修订工作, 把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条款给取消了。
原来那个《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里面所涉及到的, 关于经济处罚的相关的那些条款, 目前已经不再执行了。
【现行规定要点】
1. 不再对政策外生育的个人进行任何经济处罚。
2. 在现居住地生活的流动人员, 能够享受到和当地拥有户籍的居民一样的平等待遇, 即免费获得基本的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 这类服务内容涵盖了优生优育方面的检测工作, 也包括针对怀孕妇女以及刚生育完的妇女所提供的卫生保健服务等事项。
3. 对于以前就已经作出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 但是没有去执行的那些情况, 现在不再启动执行程序;对于那些已经执行完毕的情况, 就应当按照每个个案, 由相关的部门来进行处理。
4. 因为那个超生的事情, 给那个公职人员搞了一个行政处分, 至于说原来的这个处分还要不要撤销掉, 这件事得找他的那个所在单位以及纪检监察部门去办, 让他们走那个程序来做个决定。
【常见问题】
问:之前已被征收社会抚养费,能否申请退还?
答因为各省在处理这个问题时的具体做法是不完全一致的, 所以湖北省到现在为止还没有出台一个统一的、关于退款方面的政策规定。鉴于这种情况, 建议你直接向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或者你当地的乡镇政府还有街道办事处里面的卫生健康办公室去咨询, 问问他们对于你的那个个案具体会有什么样的处理方案。
问:单位能否以历史超生记录为由拒绝录用或辞退员工?
答案是, 不能行通。现在的法律法规里, 已经不再有拿你生不生孩子当作找工作条件的情况了。要是有人因为你多生了孩子, 就来歧视你, 不让你平等用工, 这种做法在法里头是找不着根据的。所以呀, 你可以依照国家的法律规定, 去向管劳动人事争议的那个仲裁委员会去申诉, 或者把事情提交给他们做劳动仲裁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