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是国务院在2009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行政法规, 其正式编号为国务院令第555号, 这一法规专门用来规范针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事务, 它清晰且明确地界定了流动人口在他们当前居住的地方应当享有的权利和需要履行的义务, 同时这也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的职能部门所需要承担的管理职责, 另外还说明了如果违反了相关规定, 将会面临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我们现在的这一部释义内容是完全基于条例原文来编写的, 目的是为了对条例中每一条所包含的核心规定进行系统性的梳理和回顾。
适用范围与基本定义
根据条例第2条规定的内容, 本条例适用于那些年龄在18周岁到49周岁之间的流动人口, 也就是说, 公民离开了户籍所在的县(市、区)以后, 到了不是自己户籍所在的地方居住, 并且居住时间超过了规定的期限, 这些人都被涵盖在范围之内。
关于“流动人口”的界定, 是以实际的居住地作为管理的基本依据, 这样一来, 原来的户籍所在地就不再承担日常管理的职责了, 相反, 现在实际居住的地方则要负责主要的服务工作和管理工作。
政府职责与管理分工
第3条有规定说, 各级人民政府应该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放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里面去安排, 然后需要的钱要进到本级财政预算里面。第4条写得很明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 负责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管理这一堆事。
其他部门呢, 就在自己职责范围内, 帮着做相应的这些工作。第5条有一个要求是必须明确出来的, 也就是说,流动人口他们现居住地的社区或者是村集体这一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释义, 是要负责起日常服务工作的, 同时, 他们的户籍所在地那边是需要配合着提供相关的信息的。
流动人口的权利与义务
第6条规定要求, 那些流动人口得按照法律的规定去履行他们应该承担的计划生育方面的任务, 并且要去到他们所居住的地方里去接受有关于生殖健康方面以及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
第7条这个地方讲得很清楚, 说流动人口这些人, 他们是跟这个现居住地里的其他居民一样, 同等待遇地拥有获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的这种权利, 不管是哪个单位, 都不可以去限制或者是歧视他们。
第8条根据明确的规定, 流动人口可以在他们已经居住的地方免费得到服务, 这些服务包括计划生育所需的药具、还有避孕用具的发放, 此外还涵盖人工流产的手术、引产的手术以及绝育的手术等等, 至于这些项目所需要用到的经费, 应该由当前他们居住的当地政府的财政来承担开支。
信息管理与证件制度
第11条有规定指出,流动人口必须持有《婚育证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释义, 《婚育证明》后来并入了居住证相关证明之内, 现居住地会根据这些情况来核实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状况, 第12条至第14条建立起了一套户籍地与居住地之间的信息交换制度, 该制度要求双方要定期通报流动人口婚育情况, 包括生育证明等事项, 通过这种方式确保管理工作不会脱节。
法律责任
第15条法规里明确指出, 要是流动人口不守本条例的规矩, 没把计划生育的义务给尽上头, 那就得由现居住地那边或者户籍所在地那边县级人民政府里头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来出面, 或者是乡、镇政府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再看第16条是怎么说的, 如果流动人口所在的那个村或者居委会, 还有相关单位, 不配合工作干的坏事的话, 就得上级政府责令其改正才对, 一旦情节严重的后果, 就得对那些直接负责的人员进行行政处分了。
第17条规定指出, 如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的行为, 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况发生, 那么要依法给以行政处分;如果构成了犯罪, 那么就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提示
这个条例是在2016年全面二孩政策调整以后, 相关的配套执行细则由各个省份自己修订的, 不过这个条例本身的法律效力还是没有发生变化的。目前的现居住地服务是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作为主要原则的。
户籍地则承担起信息核实还有监督这些职能。要是流动人口心里有疑问的话, 是可以向现居住地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进行咨询的, 也可以去社区或者村里的计生专干那里问问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