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核心条款与权益保障要点速查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是由国务院颁布的, 其具体的文件编号是国务院令第555号。该条例在2009年6月30日这一天由国务院正式公布。根据规定, 这个条例从2009年10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整个条例的内容总共包括了, 五章章节和38条条款的详细规定。

这个条例确立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核心原则, 那就是现居住地管理。这一原则明确规定, 流动人口在当前实际居住的所在地, 应当享受到与拥有户籍人口完全相同的计划生育服务。同时, 法律也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这份条例的实施, 取代了早在1991年就发布的那部名为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旧法规。

管理责任与主体

条例里头规定了这个事情, 流动人口在进行计划生育方面的管理服务, 得由现在的居住地来管, 具体来说, 就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或者是乡、镇人民政府, 还有街道办事处, 这些东西得负责, 那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面, 他们也应当把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给纳入到本辖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目标责任的考核里头去, 并且, 还得把所需要的经费, 列进本级财政预算里面了。

就是说, 户籍所在地的那个人民政府, 它是绝对不可以这么做的, 什么叫做说因为那个流动人口它没在户籍所在地去办理那些相关的种种手续, 然后就借此理由来拒绝履行它本身应该履行的那个法定义务, 这是不被允许的。

核心服务与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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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条例的第三章部分里面, 专门并且集中地做出了明确的规矩和规定, 来指出流动人口这些人群能够享得到的那些主要的权益有哪些。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免费技术服务。这些服务是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项目。服务项目包括避孕节育术。服务项目包括放置宫内节育器。服务项目包括取出宫内节育器。服务项目包括生殖健康检查。这些项目的费用由现居住地财政列支。

在劳动就业这个方面, 还有医疗救治、房屋租赁以及子女入学这些领域里,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实行歧视性的规定对待流动人口。

对于婚育证明的管理这一事项来说, 流动人口这个群体, 是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之内, 把那个《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拿出来携带着的, 然后呢, 要去在那个现在居住的地方办理上一些相关的登记手续, 再则就是现居住地的那个卫生行政部门方面,需要做出及时的动作去查验一下这些情况, 并且还得要把相关的管理档案给建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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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要双向通报, 在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这两个地方的卫生行政部门之间, 是要建立起那种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通报制度的。这么做的目的啊, 就是得避免重复管理这样的情况发生, 也得把可能出现的、没人管的管理真空情况去掉。

法律责任

关于条例第四章, 该章节明确地列举出了以下这些相关的法律责任内容。

如果有流动人口没有按照规定去带着, 或者在规定的时候没有拿出来让有关部门看一眼《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这样的情况, 那么就需要由当前所在的居住地的, 县级以上级别的卫生行政部门来下达命令。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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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出现了侵犯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现象, 那么受害人就拥有权利。他可以去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呢, 他也可以选择去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前适用说明

2021年8月20日修订并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已经把三孩生育政策, 还有与之配套的支援措施全都定下来了。因为这样, 原来条例里头那些关于生孩子数量审批的条款, 以及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条文, 在现实的执行过程中, 都已经停止使用了。

现在的人口流动计划生育工作, 主要的重心已经转移到了健康服务、优生优育的指导, 以及对权益的保障上来。具体执行的标准, 要参照哪里公布的信息。现居住地的卫生健康部门, 户籍所在地的卫生健康部门, 都会发最新文件, 以那些最新文件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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