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结论:大多数情况下,不需要
在当前这个时候, 咱们国家的绝大部分区域里面, 都已经不再需要流动人口去那个办理那个叫作计划生育服务证明的东西了, 而这个东西以前的那个名称, 是被叫做婚育证明的这一类的。那么在公司的入职的那个环节上头, 通常来讲是不需要让那个员工去提供这个证明文件的。
就只有在那个极少数的、还没有完成那个政策调整的地区, 或者是说一些那种特殊的行业岗位里, 有可能还是会涉及到那种相关的验证核查的, 但是这个情况是属于一种例外的情况, 它不是普遍通行的通则。
政策沿革:从"必须办理"到"逐步取消"
在2009年施行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里面, 曾经有过一条规定, 那些属于流动人口的成年育龄妇女, 在离开她们的户籍所在地之前, 应当去办理一个婚育证明, 可是等到2021年国家推出了优化生育政策以后, 各个地方都开始陆续清理和取消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 因此现在大多数省、直辖市、自治区都已经明确地取消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理环节, 同时也不再把它当作是管理和服务流动人口的时候所必须要先完成的前提条件了。
到了2024年前后的时候, 全国范围内的各个地方都已经几乎不在日常的行政办事流程当中使用这份证明资料了。
现行规定:入职环节的具体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里面说的那个入职要告诉公司的义务, 它包含的东西有姓名, 也有年龄, 还有身份证号, 学历情况呢也要说明, 工作经历得交代清楚, 健康状况属于直接相关的信息也得写进去, 这些统统都是和签劳动合同直接挂钩的基本情况, 但是关于“计划生育证明”这些东西, 法律条文里完全没有把它列出来。
根据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以及各个地方的详细实施规则, 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已经发生了改变。当前的核心重点在于让基本性的公共服务实现均衡和普惠。因此, 办理居住手续或者找工作, 不再需要先把婚育证明拿出来作为必须跨过的一步。
用人单位在进行招聘的过程中, 要求去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这一行为缺乏明确的、位于更高层级的法律依据作为支撑。
企业能否以此为由拒绝入职?
不可以这样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内容, 还有《就业促进法》里的相关条款都明确说了, 用人单位是不许设置那些本来就和工作岗位没有关系的入职条件的。
要是企业拿那个叫未提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的事情当理由, 来拒绝把人录取进来, 或者是把已经签了合同的人给辞退掉, 劳动者是可以直接跑去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去投诉这事儿的, 或者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去申请劳动仲裁程序的。
在企业里面搞的那些管理制度里头, 只要是有跟国家现在一直实行的法律法规互相冲突的地方, 那么那些条款就是没有效力算白的。
实操建议
1. 在正式入职之前的时候, 一定要去查看一下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官方网站, 又或者可以选择拨打12333这一专用的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以此来确认本市之中是否依旧还有相关的证明方面的要求存在, 因为目前绝大多数城市都已经不再有这样的要求了。
2. 如果用人单位在录用通知里面列出这个证明文件是必须提供的材料, 那么你可以礼貌地去询问依据到底是什么情况, 并且要把沟通的整个过程记录下来。
3. 如果有企业以这个理由拒绝让劳动者入职或者克扣劳动者的工资, 那么就要保留书面的相关资料, 可以去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或者是申请仲裁。
4. 当个人的户籍所在地, 与工作单位所在地并不保持一致的时候。需要主动的关注当地居住证办理的相关政策。同时还要关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方面的规定。这样做才是当前对于流动人口实施日常管理的重点方向所在。
补充说明
这篇文字里面所讲的有关政策发展方向的判断, 它是依据2021年以来的国家层面关于生育政策的各项调整举措, 还有各个地方在推进行政审批改革工作中所发布的相关文件资料来得出的。
不过呢, 有些位于边疆的少数地区, 或者是因为存在着某些特殊的管理体制而属于特定管理范畴的区域里头, 它们的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 也许会设定一段时期的过渡性安排。
因此的话, 建议大家在实际参照的时候, 务必还是以你自己户口所在地的当地、以及你实际工作所在地当地的、级别至少达到县那一级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所发布的最新通知内容为准。
万一是在具体的个别案例处理过程中出现了什么争议和纠纷的情况, 那么你可以去咨询一下你所归属地域范围之内的法律援助中心机构, 以求能够从中获取针对性强的专业意见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