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是在二零零一年八月三日由国务院公布的, 公布时的文号是国务院第三四八号令。这部条例从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开始修订, 修订的依据是国务院第五八五号令。
它是用来规范和指导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一个主要行政法规。这个条例定下了一个管理原则, 就是说, 现在的居住地要负主要责任, 户籍地的地方要进行配合。它同时也把各级政府以及相关的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具体职责给划分清楚了。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境内流动着的、已经到了生育年龄的人口, 而这里的流动人口, 就是指那些离开了自己户籍所在地所在的县、市、或者区, 并且到其他的地方已经连续居住满了6个月之久的育龄公民, 该条例所覆盖着的计划生育管理上的有关事项, 是包括到了进行生育登记的时候、进行了避孕节育技术服务之时, 以及相关证件办理的过程。
管理体制与职责分工
该条例确立了这样一个管理体制, 这个管理体制的核心含义是分级负责。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也就是现在的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它是负责主管全国范围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这一机构, 它会来制定那些相关的政策, 并且还要去监督这些政策是怎么执行的, 这一连串的工作都是它要管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应当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并且还需要进行相应的协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把这件事具体地落实下去, 他们的工作内容里包括要落实计划生育方面的各项措施, 还要向大家免费提供基础项目的技术服务, 同时要处理好相关的证明办理工作, 以及开展信息登记方面的事务。
核心管理要求
根据该条例所作出的规定, 其涉及到的那些处于极为关键位置的管理要点, 一共包括:
1. 这个叫做婚育证明制度的东西, 就是让那些流动的人口里已经结了婚也有了孩子的夫妻们, 得拿着结婚生育的证明, 或者拿着生育服务的证件, 然后在他们现在住的那个地方, 靠着这些证件来提供管理和帮助服务, 这么做的原因就是为了避免出现重复性的管理工作。
2. 现居住地服务义务: 对于流动人口来说, 他们需要被纳入到当地所属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是街道办事处那边所进行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之中。
同时, 这些部门还应该为他们免费提供一系列的基本项目技术服务, 比如发放避孕药具这个事儿, 还有取放宫内节育器这种操作, 以及进行孕前保健检查等等活动, 这些都是包含在内的内容。
3. 信息共享机制: 就是让户籍地还有现居住地这两块地方之间, 建立起那种计划生育信息通报的制度, 这么做的目的呢, 就是为了确保管理工作能够衔接得上, 让服务方面不会因为疏忽而出现任何遗漏。
4. 用人单位报告义务: 只要用人方面的单位发现流动人口, 他们没有按照规定办好相关的计划生育手续, 那么应当马上把情况告诉当地的乡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权利保障
条例当中明确地说明了流动人口可以依法享有哪些权利。
在现居住地可以平等地享受到免费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
对于那些在现居住地完成合法生育行为的情况, 相关的子女能够享受到跟当地户籍人口一样的基本权利内容, 这里面就包含了接受教育的入学环节,还有获得医疗健康保健服务等方方面面。
当遇到那些违法实施了计划生育管理的行为的时候, 咱们是拥有申诉权利的, 同时也是可以提出举报的。
针对流动人口在计划生育方面所遭遇到的那些行政处理决定, 他们是能够去申请那个行政复议的, 或者呢, 也可以依法地去提起那个行政诉讼。
法律责任
如果未按照法律规定去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那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是相关的主管部门就会责令其改正错误。此外, 对于那些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参与的责任人员, 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要是有人对流动人口实施侵犯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的违法行为, 就要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关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以及具体的程序, 由省级人民政府另行做出规定。
现行适用提示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 在2021年《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发布以后, 国家的生育政策已经变成了三孩生育政策, 同时社会抚养费制度也跟着取消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还有好多其他的配套规定, 也都跟着进行了修改和调整。
所以在去办理具体的手续或者业务之前, 建议你先去查一下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还有你所在地方的卫生健康部门, 看看他们现在公布的有效规定是什么样的, 一定要以最新出来的文件里面的内容为准才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