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未婚人士无需办理未婚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证,也无法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证(原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该证件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停止新办,任何单位要求提供此证均属过时要求。
政策依据:该证件已正式取消
2015年12月27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行了修订, 并且通过了这部法律, 这次修订把原第四十九条里面关于流动人口应当持婚育证明的规定给删除了。
与此同时,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也就在同一天完成了修订, 也同步把相关的条款给去掉了。从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开始,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也就是原来的卫生计生部门)不再核发“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也不再把它作为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管理的前置要件。
为什么未婚人士本身就不涉及此证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证, 也就是俗称的婚育证明, 它的原始设计对象是那些已经结了婚的流动人口, 用来向现居住地区别证明他们婚姻登记的情况和已经生育的状况。
因为未婚人员没有登记结婚的记录, 也不存在关于生育情况的证明文件, 所以从逻辑上来讲, 这个证件根本不适合给未婚的人用。虽然这个事情在2016年就停止办理了, 但在那时候, 未婚的人也从来没有被列入过可以办理的范围内, 所以历史上根本就不存在什么为未婚人士办理该证的操作。
当前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管理方式
在2016年之后, 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管理的模式转变成以居住证制度当基础条件了。
在流动人口于他们所居住的地方, 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好了居住证之后, 他们就可以前往那些居住地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乡镇卫生院, 去享受那些属于基本生殖健康范畴的服务内容了, 而且他们在此过程中, 再也不用专门提供所谓的婚育证明了。
关于生育登记, 也就是以前的那个准生证, 现在是采取由个人来告诉并承诺实行这个办法的, 大家自主填写申报就可以了, 不再派人到家里去核查了, 也不需要你再拿婚姻出生证明这些材料来出示了。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在后续的多份配套文件中已经做出明确的表示, 地方的相关机构千万不要再把所谓婚育证明这一东西变成任何审批手续或者管理动作的前置条件, 也就是说不得这么做。
如果因工作或签证需要证明个人生育状况
在一些用人单位、租房中介或者办理出入境签证申请的相关环节里面, 有可能提出需要大家提供关于个人生育状况情况的书面说明。碰到这种要求的时候, 我们可以选择以下这些其他的办法作为替代方案:
1. 你要去你户口本所在的那个地方的乡镇或者是街道的卫生健康办公室, 他们负责开那个《未生育证明》或者《生育状况说明》, 基本上只要有身份证就可以办。
2. 某些区域的人们, 能够前往户籍登记地的派出所, 或者是社区设立的便民服务大厅, 去办理并获取所需要的证明材料。
3. 关于具体所需的材料、具体的办理窗口以及是否需要提前进行预约等情况, 建议大家先将户籍所在地的12345政务服务热线给拨打确认, 以此方式来避免因为信息不明而导致的多跑腿。
常见疑问
问:回老家办事时仍被要求出示"婚育证明",怎么办?
回答是, 自二零一六年起, 全国已经停止办理和查验该证, 任何部门如果要求提供, 都属于在执行过时的规定, 用户可以礼貌地拒绝, 或者要求对方出示现行的、有效的文件依据, 假如仍被强行要求, 可以拨打当地的12345热线, 或者向卫生健康部门反映情况。
问:未婚且未生育,去社区做免费健康检查需要这个证吗?
答: 是不需要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这个里面还包含了生殖健康检查这件事呢, 你要去办理的话, 只需要凭借你自己的身份证以及居住证, 这两个证件就够了, 这和你是不是已经结婚了的这种婚姻状况没有任何的关联关系。
问:原证还在手里未婚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证,是否还有用?
回答: 此证书目前已经失去了行政管理上的效力, 不再获得任何政府部门的认可。建议你们将其保存起来作为以备查阅之用, 不需要办理补办手续或者进行更新操作。
来源依据:
这部法律的全称叫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它是在二零一五年进行了修订的, 然后在二零二一年又进行了一次修订。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15年12月27日修订)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关配套文件及政策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