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2009年发布的那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它是第19号令),搞出了一个非常核心的东西, 叫作“流出地与流入地共同负责”, 同时把重点放在了以流入地的管理上。
它明确规定了一点, 就是流动人口到了自己目前生活的这个居住地以后, 是可以享受到跟那些拿着本地户口的人完全一样的基本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的。所以, 他们绝对不应该因为自己没有户籍这一点理由, 就被别人赶在外面, 不让他们进来享受这些服务。
适用范围
本办法, 是适用于那些离开了户籍所在地的育龄夫妻的, 它涵盖了跨省流动、跨市流动、跨县流动的育龄人群, 当流动人口, 在流入地实际居住的之后, 就是纳入了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范围里面, 由流入地带着主要的管理和服务职责, 而户籍所在地呢, 则要配合着做好信息的衔接工作。
流出地主要职责
流出地的卫生健康部门, 也就是原来的计划生育部门, 应当采取这样的行动。他们要为那些打算外出的流动人口提供婚育信息的登记服务, 还需要给予必要的健康指导。
同时, 要让他们本地的信息管理系统把流动人口的资料纳入进来, 认真地记录下相关信息, 并且进行动态更新。双方还要建立定期的信息通报机制, 一个在流出地, 一个在流入地, 通过这种方式来保证管理工作不会出现脱节、断档的情况。
流入地主要职责
在流入的地方,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需要做以下这些事情, 首先是要为那些住在自己管辖范围内的流动人口, 提供同等待遇下的免费基础项目内容, 这些具体包含有避孕节育的技术服务等、孕产妇的保健服务、还有儿童预防接种的指导服务等这一系列事项, 其次是要把流动人口纳入到社区网格化的管理系统中去, 要配备专门的或者由其他人兼任的一些工作人员来负责的他们的日常的随访工作, 最后一条是绝对不可以因为流动人口还没有去办理户口或者是相关的证明文件, 就去拒绝给这些人提供上面所指的那些基本的公共服务。
法律责任与衔接机制
针对流动人口所存在的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情形, 相关的事务是由其户籍所在地方或者是现居住地所在的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来负责进行依法处理的。对于那些在流入地方面, 在日常服务的工作环节里面发现有涉及该等情况的, 是一定要及时地把相关情况通报给户籍所在地方的。
接下来是需要由户籍所在地方面的机构依据相关的规定进行处理的。对于此事项而言, 户籍所在的地方以及是流入地的这两个方面相互之间是不得出现推诿的情形的。
与现行政策的衔接
随着二零二一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完成了修订并且三孩生育政策已经落地实行, 原先那些办法里头牵扯到需要去搞生育审批、还有要收社会抚养费之类的各种条款, 现在都已经没法再接着用了。
眼下大家看流动人口那边要搞生育服务方面的事情, 主要都是按照登记备案制这一套在操作。各个地方到现在已经把原来需要办的那个生育审批环节给直接取消了, 全都改成了用生育登记制度来替代之前的做法。
流动人口来到流入地之后, 他们可以直接去附近就把生育登记这个手续给办了。在此基础上, 他们是能够按照法律规定来享受产假还有生育补贴这些基本权益的。至于具体的标准是什么以及申领的流程到底是怎样的, 那就需要以各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现在所实行的相关规定为准了。
查询与办理指引
如果你想要去弄明白, 现在当地那边的最新办理流程到底是啥样的话, 小编建议大家, 可以通过下面提到的这几个渠道去了解情况。第一个渠道, 就是拿起电话, 拨打那个12345政务服务热线。
第二个渠道, 是登录到你现居住地所在区或者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的官网上去, 去查看一下里面的“生育登记”或者是“流动人口服务”这些专栏。
还有部分城市已经开通了政府APP或者是所谓的"一网通办"平台, 这样的话, 你完全可以在线提交那个生育登记的申请, 以及基本公共服务的申请, 这事情做完了以后, 你就完全不需要再专门跑一趟户籍地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