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是由国务院颁布的第555号令, 这份条例在2009年4月30日正式公布, 并且是从2009年的10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该条例总共有35条规定, 它是用来规范和指导流动人口进行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核心性的行政法规。
条例确立了要公平对待他们、提供均等服务、实行双向管理这样的基本原则内容, 同时明确规定了流动人口可以在他们的现居住地方享有和户籍人口同样的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资格。
适用对象
该条例里面所说到的那个流动人口, 指的就是那些人, 这些人离开了自己户籍所在地的县, 或者说市, 又或者区, 然后去了什么城镇, 又或者是外地的那些县、市、区呀去务工, 又或者是去经商, 又或者是去就学, 又或者是去探亲等等这些情况, 并且这种居住的时间是连续住了6个月以上的人员, 只要这个人的户籍所在地和他现在住的地儿是不同的, 那么这个关系就构成了流动人口关系, 这个规定是要适用于本条例的。
管理职责分工
对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来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会将其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范围去进行考核。
目前, 现居住地的有关方面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日常管理工作以及相关的服务供给工作, 并且会为相关人员提供免费性质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
户籍所在地这边是要负责搞一搞基础管理工作的, 具体点儿说, 就是包含要给人家出具那个婚育证明, 还有要做跟踪方面的服务工作的。
现居住地这边和户籍所在地那边是要实行双向的管理的, 同时要协同进行配合, 是不允许把管理这责任推给对方面去的。
流动人口核心权利
1. 可以在现居所在地, 去免费领取计划生育的基本项目技术服务, 这其中包括了孕产期的保健工作、用来避孕的技术服务, 还有针对出生缺陷进行预防等方面的事项。
2. 需要在当前的居住地点去申请生育服务相关的证明, 从而能够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对待。
3. 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都不得侵犯, 任何个人也都不得侵犯。
流动人口主要义务
1. 应当去依法办妥婚育证明,也就是生育服务证这个东西, 而且在办理居住登记的时候需要主动把那个证件给出示出来进行查验。
2. 你应当接受现居住的地方户籍所在地的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和服务, 并且要按照要求参加健康检查工作。
3. 如果有人违反了计划生育相关的法律法规, 那么就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办理这件事。处理这个事情的地方, 可以是这个人现在居住的地方, 也可以是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地方。但是, 这两个地方可不能重复地对这个人进行处罚。
禁止性规定
不得拿流动人口这个身份当理由, 在劳动就业还有孩子上学, 去医院看病这类事情上, 搞那些带有歧视性的政策规定。
不准把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 跟户籍手续的办理, 还有居住证证书的办事, 这些事情强行联系在一起做。
不得采取法律没有规定的那种办法, 去实行强制管理或者进行处罚, 这种做法针对的对象是流动人口。
法律责任
如果流动人口违反了本条例所规定的具体内容, 那么由现居住地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来进行依法处理, 对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当中存在滥用职权情况的工作人员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以及存在玩忽职守行为的工作人员, 是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 假如构成了犯罪的话, 是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适用衔接说明
本条例需要和像《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这样的上位法一起衔接着用, 还得配合着适用。在2021年,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经历过一次修订, 这次修订之后, 那套叫社会抚养费的制度就被彻底、全面地取消了。所以, 凡是碰到涉及社会抚养费的那些条款, 大家都得按照经过修订后的法律来办事, 以修订后的法律为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