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是国务院发布的第55号令, 它于2009年10月1日开始施行, 这是我国用来规范流动人口在计划生育工作方面的核心行政法规。
这个条例确立了以现居住地为主的管理原则, 并且明确了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是可以享有和户籍人口同等的各种基本公共服务权利的, 以下是关于条例中的核心条款以及执行标准的完整说明。
一、条例适用范围与基本架构
这个条例一共包含了六章的内容, 总共有二十四条规定。这些规定主要适用于那些因为出去打工、做生意、学习或者居住等原因, 而离开了自己的户籍所在地的育龄夫妻群体, 同时也涵盖了针对他们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根据条例里的说法, 流动人口相关的计划生育工作需要由他们原来户口所在的地方政府以及现在待的地方的政府一起想办法来负责。这种管理方式是采用以现在待的地方作为主要管理依据的一个体制。
各个级别的政府在干活的时候, 必须要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这件事儿, 当成自己管辖区里面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一部分, 把它给收编进去并认真执行。
二、管理职责与婚育证明制度
(一)县级人民政府: 应当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年度管理计划, 落实管理经费, 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咱们把这句话拆开来说。乡镇人民政府, 还有街道办事处。它们要对本区域里面的流动人口来做工作。这个工作是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工作。它们还得提供基本技术方面的服务。这些服务也是属于计划生育范畴的。
(三)关于那个婚育证明的制度, 就是当流动人口要离开他们自己的户籍所在地的时候, 他们应当携带上婚育证明文件。然后呢, 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在提供相关服务的时候, 应当查验他们的婚育证明文件, 或者是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这些东西。
三、基本公共服务与知情选择
按照条例的内容来显示,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的过程当中依法可以享受以下基本服务项目: 他们能够获得免费的避孕药具;他们能够免费享受有关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方面的服务;他们能够获得关于生殖健康的知识普及教育;他们能够获得有关计划生育与生殖健康的优质服务项目。
在涉及到避孕节育措施的选择问题时, 要实行知情选择的原则, 这个原则需要由育龄的夫妻本人进行自愿、科学地决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采用罚款的方式、通报的方式或者停发营业执照的方式来进行强制。
四、技术服务规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为流动人口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具体包括避孕节育手术及其医学检查;生殖保健咨询与指导;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上述服务中属于基本项目、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的部分, 对流动人口免费提供。
五、法律责任
(一)针对流动人口他们没有随身携带婚育证明这种情况,应该由现居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去责令他们在规定的时间内, 把缺失的证明给补办过来, 要是他们过了规定的期限还是不肯去补办的话, 那就直接对他们采取批评教育的方法来进行处理吧。
(二)对于那些流动人口, 如果说他们违反了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从而导致多生育了子女, 那么处理的方式会涉及社会抚养费的依法征收。这一行动的执行主体是户籍所在地或者是现居住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三)如果计划生育的工作人员出现了玩忽职守的行为, 或者滥用了职权, 又或者侵犯了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时, 相关部门会依据法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如果他们的行为构成了犯罪, 那么就会依法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六、执行监督与附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放到里面去, 作为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的一块内容来做。各级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把这个事情建立起来, 就是要建立一个关于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信息的通报制度。
要加强户籍所在地这个地方和现居住地这个地方的信息互通的工作, 还要加强它们两者之间的协作配合。这个条例要从2009年10月1日这一天开始施行。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所公布的那些有关的规定, 如果和本条例里面的内容不一致的话, 那就以本条例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