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职责, 其核心部分是由现居住地的卫生健康部门来承担的, 具体来说就是由负责计生工作的那些机构去承担起属地管理的那种责任。与此同时, 户籍所在的那个地方需要配合着提供信息方面的协查支持。
这一整套做法实行的是一个叫作“现居住地为主、户籍地配合”的服务与管理原则。对于上述内容, 我们接下来会从管理主体、具体职责、操作流程以及协作机制这四个方面来进行详细说明。
管理主体与职责分工
说到流动人口在进行计划生育管理这个事儿, 它其实就涉及到两个层面的人, 以及两种不同类型的角色这两个方面。
现居住地, 也就是流入地的那个地方, 是由镇或者街道的卫生健康服务所, 当然也包括那个计划生育办公室, 这个单位来做直接管理的。然后, 县或者是区级的卫生健康局, 要负责统筹协调的工作。像什么登记, 提供服务, 做随访调查, 还有政策宣传这些东西, 都是它们来承担日常的所有管理职能。
户籍所在地(流出地): 由乡镇或者街道的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出具关于婚姻和生育的情况证明, 并且接收现居住地反馈回来的信息, 同时协助落实属于户籍所在地的相关待遇政策。不进行重复性的管理活动, 一切以现居住地方的意见为准。
具体管理职责清单
目前这个地方, 对于流动人口在计划生育方面的管理责任里, 包括有下面这些内容需要去做的事情:
1. 进行登记与信息采集方面的工作, 主要是针对那些流入到本地区来的、属于育龄年龄阶段的人群, 为这些人建立档案并做出登记, 要把姓名、结婚生育的状态、当前居住的地方、工作单位、联系方式这些基础信息都收集起来, 以此来建立起一份关于流动人口的台账。
2. 生殖健康与计生服务: 这里免费提供国家所规定的那些内容, 具体包括生殖健康教育, 还有避孕节育的技术服务, 以及孕前检查, 再加上孕产妇保健这些项目, 并且这些服务都被纳入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里面去。
3. 政策宣传与告知
向流动人口宣传国家计生法律法规, 生育政策, 免费服务项目及投诉渠道。
4. 日常随访与核查: 要对已婚育龄人口开展定期的随访工作, 这个周期一般是一个季度一次, 需要去核实婚姻、生育以及避孕节育等情况的变动信息, 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就要及时做好记录并将结果反馈上去。
5. 信息双向交流的意思是, 需要按年度把流动人口的婚育信息反馈到他们的户籍所在地去, 同时接收来自户籍地发的协查函, 并且在规定的时间之内给予回复。
6. 权益保障与纠纷调解: 要依照法律规定, 保障流动人口能够同样享受到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的权利, 并且受理有关的投诉或者举报事项。
操作流程要点
流动人口在到达现在的居住地以后, 应该主动地去居住在的那个社区或者村的计划生育工作点办理登记手续。如果是没有主动来进行登记的, 那就由社区的网格员通过对住户进行上门排查的方式来补充登记信息。
在登记的时候, 需要核验身份证, 还需要核验居住证, 或者也可以凭暂住登记凭证进行核验, 同时还要核验婚姻状况证明, 最后把这些信息录入到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中。
服务记录需要随着查验工作同步完成登记, 务必要做到为每个人建立独立的档案, 并且保持内容的动态更新。
部门协作机制
, 要提供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 并且协助核实身份。
人社/住建: 在签订劳动合同的这个环节里面, 以及在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的这个过程里, 要提示大家去完成计生登记这个义务事情。
卫生健康(医疗): 要把流动人口给纳入到辖区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还有免费的服务目录里面去, 这里边是得注意的, 不能拿户籍这个理由作为借口来拒绝掉相关的服务。
大家注意关于医保的事情, 如果流动人口参加了保险, 那么他们就能够和当地人一样, 在怀孕还有生孩子, 以及使用那些办法来控制生育相关的花费上面,享受到一样的报销待遇。
常见问题
流动人口能否在现居住地申领生育登记(原准生证)? 可以, 持居住证及婚姻证明到现居住地卫健部门办理, 户籍地不再重复审批。
企业是否承担流动人口计生管理职责? 用工单位负有告知员工登记义务, 同时还负有配合提供工作信息的责任, 用工单位并不替代政府的管理职能。
主要政策依据
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条例是在两千零九年发布, 并且是由国务院所下达的第五百五十九号令。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这本文件里面, 现在使用的是最新版本, 我们来看一下它里面关于计划生育服务的这一章节内容。
各省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上面的这些内容, 主要是说清楚了在最里面一层去干活的人, 他们到底负责哪些事情。但是, 具体该怎么做更详细的那些规定和办法, 一定要去看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最近发出来的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