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基本信息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已经被国务院, 以第555号令, 在2009年8月31日那天进行了公布, 从2009年10月1日开始施行, 全文一共包含4章, 还有24条。
该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在国内因为离开了户籍所在地而进行的与婚育有关的活动, 是规范跨省、跨市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一个核心行政法规。
核心管理原则
属地管理、双向负责这个说法的意思是, 关于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事项, 需要由户籍所在的地点也就是流出地, 和目前居住的地点也就是流入地, 这两边一起来进行管理, 并且都要把这部分内容纳入到当地的管理以及服务的工作范围里面去, 这一点可以在第5条当中看到。
以流入地管理为主这个情况就是这样的, 现居住地的乡或者是镇的人民政府, 还有街道办事处, 要承担日常的管理职责, 也要承担服务的职责, 户籍所在地呢, 就要承担协作和配合的职责, 这一点在第六条里讲了, 第七条里也讲了。
免费服务: 流入地区的人民政府, 还有相关的有关部门;或者是乡, 镇的人民政府, 又或者是街道办事处。这些机构和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有关规定。它们需要为群众提供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这项规定是在第13条里写的。
主要管理措施
1. 婚育证明制度, 这是指流动人口在离开他们户籍所在的地方之前, 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去办理婚育证明;而他们到了现在居住的地方以后, 必须向当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这个婚育证明;这里指的是第14条规定。
2. 生育服务: 在现居住地, 那些流动人口要是符合有关生育条件的话, 就可以去办理跟生育相关的各种手续, 可要是不符合条件的话, 那就应当回到自己户籍所在地去接受管理。
3. 关于避孕节育与生殖健康服务方面的事项是, 现居住地方的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有责任给流动人口提供那些免费的避孕节育技术服务、还有生殖健康的咨询工作, 以及孕情的检查服务, 这事情在文件里的第十七条跟第十八条有着明确的规定。
4. 对于流动管理这一块来讲, 是这样一个情况, 就是如果流动人口离开了他现在所住的地方之后, 那么他之前住的地方就需要把这个相关信息通知给他户籍所在的那个地方, 以此来实现双方之间能够互相交换和传递这个信息, 这个是出自于法律条文里面的第20条规定。
管理职责分工
法律责任要点
流动人口拒绝提交婚育证明、未按要求接受检查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第22条)。
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任务的过程中, 如果他们存在滥用职权的情况, 或者存在玩忽职守的行为, 又或者存在徇私舞弊的表现, 那么有关部门会依照法律给予他们相应的处分, 倘若上述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 那么就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果出现违反本条例来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情况, 那就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出来责令退还, 并且依法处理相关的责任人。(第24条)
实务提醒
这个条例是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还有《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一起配合着执行的。在办理具体的业务的时候, 应该以那些现在还是有效的地方法规, 还有卫健部门发布的公告为准确的依据。
自从二零二一年的时候,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行了修订这一动作之后, 社会上一直存在的那个社会抚养费的制度就彻底地取消了。在原本的那条例中涉及到的关于征收社会抚养费的那些条款, 在实际执行的过程里已经不再使用或者说不再管用了。但是相关的管理职责以及服务方面的体系这部分内容依然是有效的并且继续存在着的。
本条例的信息来源是国务院发布的第555号令, 颁布时间是2009年。在需要参考的时候, 可以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该法律的最新修订版本发布于2021年。至于具体的执行细则, 请务必以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最终发布的内容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