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叫做《江苏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东西, 它的正式编号是苏政发〔2003〕140号, 它是根据国家制定的那个《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专门来搞的一个属于江苏省层面的配套性规范文件, 它管的事情, 包括那些流入到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 还有那些流出江苏省的流动人口, 都在适用的范围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里负责管理流动人口人口数量和计划生育事务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大家通常把它叫做计生部门, 他们有权力, 并且是依法去对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所涉及的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管理的, 而乡(镇)级别的人民政府还有街道办事处呢, 它们是被指派去负责把这些工作内容具体地落实下去的。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理与使用
流动人口在离开原户籍所在地以前, 必须持有其本人身份证或者是其它能够进行有效证明的相关证件, 前往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去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这里把《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简称为婚育证明。
婚育证明是流动人员需要在现居住地来使用的一种凭证, 用以享受计划生育相关的服务, 这是一种法定的凭证。
你既然到了这个地方居住, 那么就得按照规矩, 在刚到的十天之内, 赶紧去那个地方的社区或者乡镇那边负责计生工作的部门进行登记备案这个事儿, 你要表现出积极的态度, 把自己拥有的婚育证明拿出来给工作人员看一眼, 让对方确认一下, 而那边负责计生工作的人员呢, 他们就应该把你的信息给登记下来, 并且把你放到那个地方的常住人口管理服务体系里面去进行管理。
流入地与流出地的管理职责
流出地的职责是这样的,就是在户籍所在地方的计划生育部门, 得帮那些流动的人员去把结婚生育证明给办理好了, 另外还要建立起一个记录的外出流动人员的台账来着, 并且要定期的跟那个流入的地方开展一些信息互通方面的事情哎, 顺便协助去解决关于流动人员在进行计划生育管理时候的那些衔接方面的问题。
流入地这边要有责任承担起来, 现居住地这个地方的计划生育部门, 应当把流动人口全部纳进来, 放到本地计划生育工作的范围里进行统一的管理, 还要提供和当地人一样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绝不可以把流动人口单独地列出来, 也绝不可以用不一样的态度对待人家, 对于那些手里头没有准备好婚姻生育证明的人, 或者证明上信息填得不完整的人, 应该耐心地引导他们去补办手续或者是核实情况, 千万不要拒绝给他们提供那些最基本到的服务。
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现居住地医疗卫生机构还有计生技术服务机构, 这两者应当为流动人口提供下列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一件事是避孕节育咨询与知情选择指导。第二件事是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 以及皮下埋植术。
第三件事是妊娠终止手术, 这要是符合规定的情况才行。第四件事是生殖健康检查与咨询。流动人口有权和本地居民一样去知情并且自主选择, 无论哪个单位或者是哪个人, 都绝对不能用流动人口这个理由去把接受上面提到的那些免费服务的资格给限制住。
法律责任
如果流动人口的做法违反了本办法, 也违反了国家层面以及省级层面的相关规定里面的计划生育规定, 那么这一情况由现居住的地点对应的计划生育部门来负责进行依法处理, 或者是由户籍所在地对应的计划生育部门来负责进行依法处理。
关于相关行政部门里的工作人员, 如果他们做出了以下行为中的一种或多种, 就会依法依规受到行政处分。首先是他们没有按照法律给流动人口提供均等服务或者是没有理由就拒绝进行登记。第二是他们擅自地设立了额外的收费项目。第三他们是泄露了流动人口的个人信息或者是婚育证明里面的内容。
政策衔接说明
自2015年国家全面实施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政策, 再到2021年实施三孩政策之后, 该办法中原来涉及生育数量限制的相关条款, 现在已经不再适用了。具体的执行情况, 要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江苏省现行的生育政策为准。
有关婚育证明的办理工作, 流动人口纳入现居住地进行服务与管理, 以及免费技术服务的提供等核心机制, 继续有效。
各个级别的负责计划生育的部门, 这些部门现在都已经改成了卫生健康部门, 他们在进行执法的工作还有管理的活动的过程当中, 都应当去按照最新发布的政策口径来执行, 绝对不可以去引用那些已经被废止掉的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