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版)》, 属于那个可以用来规范流动人口的生育服务管理的, 一个部门规章。
不过这里需要特别地去指出一个事情, 就是在这个办法里面所涉及到的, 关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以及相关的处罚的条款, 因为受到了2021年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行修订这一情况的影响, 已经不再具有法律上的依据了, 所以现在也都不再执行了。
当前的对于流动人口的生育服务管理而言, 是需要以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来作为标准的, 这个法是已经在2021年进行了修正的, 同时, 也需要以国家卫生健康委的相关规定为准。
办法基本信息
发布机关是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该机构在调整后, 其相关职能并入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首次发布的时间, 是1991年的11月。
这份文件是在二零〇九年九月进行了修订和发布的工作, 具体的信息是根据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第四十号令来处理的。
这份文件的性质是部门规章。
适用对象与管理原则
适用对象是指那些已经离开了自己户口所在地的县或者市以及区级区域, 并且前往其他的地方进行居住活动的人群, 这类人群需要符合居住时间在六十天以上这个条件, 同时他们属于生育适龄的流动人口。
管理原则是, 以流入地管理为主, 以及流出地配合。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有与户籍人口同等的计划生育服务权益。
核心条款摘要
1. 所谓婚育证明制度是这样的一种安排, 那就是说流动人口应当持有由他们的户籍所在地所出具的那种叫做《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东西, 然后现居住地就根据这个凭证把它纳入到管理里面去了。
2. 提供免费的技术服务, 这里的流动育龄妇女可以在现居住地, 享受免费的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生殖健康检查及咨询指导。
3. 在信息协管这一块,户籍所在地方面, 还有现居住地方面, 应该去建立那种能让婚育信息互相通道的机制, 这样就不会出现重复管理这种情况了, 也不会出现管理上的真空地带。
4. 在经费保障这一方面, 具体的状况是,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所花费的经费, 是由流入地的人民政府和流出地的人民政府一起来共同承担的。
5. 关于法律责任方面, 那些已经失效的部分内容需要注意。在原办法里面, 如果有针对没有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情况的处罚条款, 以及针对不符合规定进行生育的行为的处罚条款, 这些内容在2021年法律修订之后, 就不再有效力和适用性了。
2021年修法后的现行适用
在2021年8月20日的时候,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这里面有很核心的几个变化需要被大家看到。第一点是彻底取消了社会抚养费这个制度。第二点是直接删除了所有跟生育限制相关的处罚条款。
第三个重点是明确国家鼓励适龄的夫妻进行生育。同时还会实行三孩生育政策以及相关的支持措施。最后还特别强调要给所有的公民提供基本服务。这里说的所有公民是包含流动人口在内的。大家要享受到基本的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这么做是为了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实现的均等化效果。
基于上述原因, 所以原先的那份办法里面, 只要是涉及到行政处罚的那些条款, 都已经失去了继续去执行的基础和依据。
至于其中那些关于服务提供、信息协同管理、经费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如果在精神层面来看的话, 仍然还是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的, 但是具体应该怎么去执行的标准问题, 则必须以现行的法律以及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最新文件作为准绳来进行操作。
当前实际管理要点
生育登记这个事项, 在各处地方都已经普遍地取消了对生育行为的审批工作, 并且实行了把生育信息记录下来作为备案的管理制度, 同时这一制度的执行不再和当事人的婚姻状态是否合格以及想要生育的子女数量有多少这种相关联的条件挂钩。
提供免费的服务继续得到延续, 流动人口在现在已经居住的这个地方, 只要凭借身份证, 就可以享受到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在大多数的地区里, 已经不需要再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了。
各个省市在具体服务流程方面以及在登记方式上也存在不同的情况, 为此建议大家去咨询当地卫生部门或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从而获取到准确的信息。
政策查询渠道
用户可以前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官方网站, 来对国家级政策文件进行查询操作。
各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的官方网站: 进行地方实施细则情况的查询。
12320卫生健康热线所提供的咨询服务事项具体都有哪些内容。
当地社区服务中心负责办理生育登记这类具体的事务性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