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核心规定与现行效力说明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这个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发布的, 它的具体文件代号是国务院令第555号, 发布时间是在2009年里面的2月15日, 那个时候就开始施行起来, 主要目的是为了去规范流动人群当中关于计划生育方面的工作, 现在需要特别去提醒一下大家, 因为到了2021年的时候,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行了修订, 生育政策也全面地调整了, 所以这条例早就被国务院下了命令废止掉了, 原先相关的内容都已经由现在的法律还有地方上的配套法规给承接下去了, 下面是原来那份条例里核心条款的一个摘要说明。

原条例核心规定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指的是那些离开了户籍所在地前往其他地方就业、居住的人员, 以及已经落户但未包含在内的育龄夫妻和相关的其他人员。

2. 婚育证明制度的内容是这样的,流动的人群里面那些到了生育年龄的夫妻们, 他们需要去他们户口所在的地方, 或者目前暂时居住的地方, 去办理那个叫作《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东西, 然后呢, 凭着这张证明, 他们在现居住地接受关于计划生育方面的技术服务还有管理。

3. 双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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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入地要为流动人口提供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这些服务的标准要和本地居民是一样的, 服务内容里面包括避孕和节育措施, 还有关于生殖健康的咨询以及相关的医学检查, 这里有一个规定, 就是绝对不能够设置那些带有歧视性质的门槛来阻拦。

在流出地这边, 他们必须要负责把那个婚育证明给开出来, 同时呢, 还要承担起源头的档案管理这一块的工作, 还有信息通报的责任。

任何一面儿都别去对那个流动的人们加收什么费用, 或者去限制他们按照法律能享受到的那些基本的关于生养小孩儿的权利。

4. 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统筹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承担辖区内的具体服务工作落实, 以及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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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法律责任: 对于有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 主管部门会责令其在限期内进行改正。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 则会对那些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如果再构成了犯罪, 就移送给司法机关去处理。

现行有效规定

那个条例给废除了以后, 在流动人口的生育服务这一些事儿上面, 主要是得照着下面这几个法规来办。

这份被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法律法规, 在二零二一年的时候进行了修订处理了。

各省份、自治区以及直辖市发布的那个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还有那些相关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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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相关的国家以及地方的卫生健康部门所共同发布的, 关于流动人口的生殖健康服务管理细则。

当前的政策核心方向是, 已经全面取消了流动人口生育审批与准生证的前置要求, 生育服务不再和户籍挂钩了,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依法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 具体项目清单由各地卫生健康部门公布。

实务提示

如果你想要知道在现在住的地方, 是怎么去办理生育登记, 或者是去享受免费的技术服务, 又或者是拿到相关的补贴, 具体的流程到底是怎么样的, 那最好还是自己去问问住在当地的县级卫生健康局, 又或者去问问所在社区的服务中心, 或者村里面的服务中心, 这样就能拿到最新的、属于当地地方的操作方法和需要准备哪些材料的清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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