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大体系, 其实是靠政府一手主导的, 同时还有一大堆部门在那儿共同配合, 专门是冲着那些流入地方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去的, 就在权益保护、进社区融入、文化方面互相尊重、还有调解各种纠纷这些方面, 硬是建立了一套完整且正式的制度规矩。
它的核心想法就是奔着让这些人能顺利过来、稳稳当当地留下、以及能够很好地融入进去这三个目的去努力, 好让他们和汉族那边的流动人口一样, 都能够平等地享受到国家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
体系框架与政策依据
这个系统主要是靠着下面这些个政策方面的文件才给搭建起来的。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以及其他的五个部门共同发布了一个意见, 这个意见的目的就是要加强工作, 并且还要改进工作,工作的对象是流动人群的管理和服务这一块。
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意见》这个文件, 并且文件的编号是国发, 括号里面写着二〇一六, 后面跟着五十二号。
各省市配套实施细则及社区服务管理地方性规定
体系对全链条实现了覆盖, 这个全链条是流入之前的信息对接、流入期间的服务落地以及长期居住后的融合管理, 由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牵起头来, 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教育部门、卫生和健康部门这些单位一起协同去完成执行工作。
核心机制
1. 信息登记与动态管理: 需要依托户籍系统, 还需要依托社区网格化管理平台, 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实行一人一档的动态登记, 以便掌握民族成分、宗教信仰、职业分布以及居住稳定性这些关键信息。
2. 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均等化, 也就是说, 在处理子女教育, 还有医疗卫生, 再就是社会保障, 以及住房租赁和劳动就业这些公共领域的问题时, 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成员, 会拥有同本地居民完全一样的权利, 这是确定的, 绝对不能去设置基于民族身份的不合理障碍, 也严禁出现歧视性的规定。
3. 社区融入与文化活动:流入地的街道、社区, 会定期地, 组织民族文化交流活动。在重大的民族节日期间, 提供尊重的安排。这能够防止, 因为文化差异, 引发的, 社区矛盾。
4. 纠纷调处与权益保障: 设立民族事务矛盾纠纷调处机制, 这个机制由民族事务部门、司法所和社区调解员这几方联合行动。那些涉及到民族因素的邻里纠纷、劳动纠纷以及消费纠纷等案件, 要先进行调解处理, 并且要快速地将其化解掉。
5. 我们实行跨部门信息共享, 把民族、、人社和住建这几个部门的数据打通, 让大家的信息能互通有无, 这样就不用重复登记, 也不必多头管理了, 从而降低了行政成本。
基层落地要点
在街道或者是乡镇的这一层面, 需要明确把民族事务的工作交给专人来专门负责, 并且要把这项工作放到年度的绩效考核里去。要建立起辖区里面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一个明细账本, 而且这个账本要每个季度都进行一次更新。
社区层面: 要把少数民族流动人口, 纳入到常住居民的服务网格中来, 让他们能够享受和常人一样的社区服务;同时在物业、业委会的选举活动中, 要保障他们的参与权利。
企业层面, 用人单位不可以拿民族或者信仰这样的理由来禁止别人就业, 也不能在对待员工的时候搞差别待遇, 如果员工有需要特殊的饮食习惯或者需要时间去礼拜的情况, 最好是能够提倡公司方面给到合理的方便来帮助解决。
常见问题
是否要专门设立一个所谓的少数民族社区呢?目前的政策主要方向是让各个民族融合起来, 而不是把他们完全隔离开。这种做法是不被鼓励的, 也就是说, 不会让大家因为民族一样就聚居在一起成立专门的社区。
但是, 如果在某个地方, 住的人自然聚集得比较多、比较集中, 那么在居住的地方是可以提供一些针对他们文化的特殊服务。
宗教信仰如何管理? 依法保护合法的活动, 流动人口只要是在正规的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合法登记的礼拜点去参加相关活动, 那就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如果这些人擅自地在出租屋里面或者在自己的住宅里面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话, 这样的做法是不合规的。
如果说流入地这个地方并没有那些和需要的服务相匹配的资源,那应该怎么办才好呢。
这个时候, 就需要那个属于市级的、专门处理民族事务的部门来进行整体的筹划以及调配工作了, 又或者要依靠那些已经建立好的、用来帮助别人的机制, 从资源提供出去的地方去获得关于文化方面的信息支持, 绝对不可以拿说以前从来没有过这种先例作为理由, 来拒绝给服务对象提供服务。
这个体系强调的是那个“服务”, 而不是什么“管控”, 所有的管理动作最后全都指向了权益保障还有社会融合, 这就是理解那一整套制度逻辑的一个关键出发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