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由原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在2002年颁布, 文号是第5号令这个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它主要是用来规范跨省或者跨市的流动人口所受到的计划生育管理以及相关服务这一事务的。
它的核心定位非常清楚, 就是要把流动人口和现居住所在的地方, 这两者之间在计划生育服务方面、管理责任方面以及权益保障方面各自应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都规定明白。此外还要建立一种管理模式, 这种模式的格局特点是流入地起主要作用, 流出地进行配合。
适用范围与责任主体
本办法适用于那些在中国大陆境内, 离开了自己的户籍所在地,并且在跨区域的范围内进行居住的流动人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同时也包括这些流动人口的配偶。管理责任是按照“谁管辖、谁负责”这样的原则来进行划分的。
现居住地, 也就是流入地, 需要承担日常服务以及监管的主体方面的责任;户籍所在地, 也就是流出地, 则需要承担信息协查与配合的义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是法定主管机关,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流动人口核心义务与权利
义务方面, 流动人口必须依法办理婚育证明, 或者办理流动人口的生育登记, 按规定接受现居住地计生部门的管理和提供服务, 同时缴纳相关费用, 或者补办相关的行政手续。
权利方面, 流动人口能够享有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免费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 这个服务包含孕产期保健和避孕节育指导, 同时有权拒绝任何非法的检诉, 针对违法的行政行为,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直接提起诉讼。
管理与服务机制
该办法确立了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机制。流入地的街道或者乡镇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负责建立流动的人口的台账, 还要开展定期的随访工作, 并且提供生殖健康方面的服务。流出地方面负责出具有关婚育情况的证明, 并对生育信息进行跟踪和核实。
这两个地方之间可以利用计划生育信息系统实现数据的互通, 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信息的核对手续。流动的流动人口凭据婚育证明或者生育登记, 在流入地就可以享受到就近的服务, 不需要重复地去办理相关手续。
法律责任与执法规范
对于那些还没有办理婚育证明, 并且坚决拒绝去补办的人, 县级计生部门会要求他们在规定的时间内把手续办齐。如果时间到了他们还是不改正, 有关部门就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 给他们一个行政处罚。另外, 如果是流动人口发生了生育行为, 可是没有依法去进行登记的话, 那就根据当时当地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来进行处理。
这里要明确一点,执法的权力主体仅限县级以上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还有那些依法授权的派出机构, 其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越权来进行执法。在进行处罚的时候, 必须出具书面的决定文件, 当事人同时享有陈述、申辩以及寻求救济的权利。
与现行法规的衔接
2009年, 国务院颁布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也就是国务院令第555号。这是一个上位行政法规。它对本办法的相关内容予以吸收和更新。在现行的执行工作中, 涉及管理程序的事情, 还有服务标准的事情, 优先适用《条例》以及后续国家卫健委发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原来的规定里面有一些内容, 比如关于怎样进行处罚的条款。因为这些内容是随着更高级别的法律法规发生了改变。还有是因为人口政策进行了调整。所以现在这些内容不再单独拿来执行了。基层的工作人员在进行执法活动的时候。必须要把最新的有效规定作为依据。
基层执行要点
基层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在执行任务的时候, 大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个方面的问题就是绝对不能够打着管理的幌子去限制流动人口去进行正常的看病就医或者是让他们的孩子去入学这样的基本权益, 第二个方面需要做到的是服务的记录必须要是完整地归档, 然后还要实现个人建档也就是所谓的“一人一档”这样的情况, 第三个方面的要求是如果是跨省的信息协查的情况的话, 应该是在收到了相关的请求开始计算必须在1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回复的工作, 对于那一些历史遗留下来的没有登记的事项的话, 在处理的时候会采取以教育引导作为优先考虑, 而对行政处罚则会持着审慎的态度来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