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是那个在2009年9月7日, 由国务院公布的, 编号为第555号的, 专门用来规范关于流动人口怎么进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一个行政法规。
这个条例是从2009年的10月1日开始就施行了, 但是现在已经废止了, 相关的这些管理事项都已经放到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配套的制度框架里去了,所以它不再作为独立的执法依据来使用了。
条例基本情况
这个条例的全文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一共是4章, 有30条, 结构方面, 它包含了总则、管理和服务、法律责任以及附则这几个部分, 立法的目的是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规范流动人口和居住地的计划生育管理, 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现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实行属地化管理与服务。
核心规定
一、管理体制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是依据一种由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以及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的管理制度来执行的, 在这个制度里, 是以现居住地为主的。
县级人民政府中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是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施日常管理的, 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 则是需要承担起具体落实这一系列职责的任务的。
二、适用对象
对于年满16周岁的公民而言, 或者是已经结婚的已婚人士, 如果离开了自己户籍所在的地方, 并且打算在流入地的这个地方居住下来, 同时从事生育或者养育的相关活动, 那么这样的人群, 就是属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所要管理和服务的具体对象范围。
三、现居住地管理职责
(1)要针对流动人口这一人群, 去提供计划生育的技术服务方面的工作内容, 还要提供生殖健康的咨询类服务, 并且要给到免费的避孕药具。
(2)这项工作需要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进行日常管理, 同时还需要建立相关的档案。
(3)我们来对那个叫作流动人口的人手里拿的那个证明, 也就是《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这些东西, 去做一个核对和验证的动作。
(4)把流动人口放到现在住的社区或者是村里面去, 让他们进到那里头的计划生育服务里头, 要保障他们能够和本地居住的居民享受到一样的服务内容和服务待遇。
四、对于户籍所在地方面的事情, 由相应的部门来承担管理职责。
(1)你要负责去落实并且要跟踪服务这些措施, 这些措施是关于流出人口在婚前以及孕前阶段所要采取的避孕节育办法的。
(2)我们要针对那些在城市里流动的普通人, 为他们提供有关生殖方面的健康咨询服务, 同时还给他们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与服务工作。
(3)需要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建立起来, 而且要负责管理这项工作,要做到和现在居住的地方在信息方面能做到互相交换和共享。
五、法律责任
对于用人单位杭州市上城区明德公益事业发展中心, 流动人口本人, 还有那些相关的行政部门, 如果有了违法的情况, 条例分别给他们规定了警告, 罚款, 行政处分等等这些处罚措施。而且, 条例还明确了他们可以走行政复议这条路, 也可以去搞行政诉讼, 这两个都是救济的途径。
现行有效性说明
从2015年开始, 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了, 再到2021年, 三孩政策也陆续落子了, 这样一来, 国家的生育政策就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原来那些条例里面提到的关于生育数量方面的限制、还有避孕以及节育的管理措施, 加上相关的罚款之类的规定, 现在全都已经不再适用了。
现在呢, 关于流动人口那些和生育有关系的事情,全部都统一按照在二零二一年修订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来办事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同时也得按照各个省、自治区还有直辖市自己定的配套实施办法来执行, 原来那个条例, 现在已经没有法律效力了, 也就是说, 所有的行政主体都不能再根据这个旧的条例去做什么管理动作或者处罚决定。
高频问题
我们要来讨论一个情况, 这个条例到底能不能被当作行政处罚的一个依据来看待, 或者能不能被作为行政管理过程里的一个根据去使用?
关于这个问题的回答是不能够。相关的条例已经废止了, 所以现在它没有现行法律效力。
问一下, 原来的那个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这个证件, 还有没有必要去把它办成手, 或者在什么需要的时候拿它出来看一下?
答案是: 完全不需要。因为这个证件, 它已经随着相关的条例废止, 所以也就取消了。关于婚前检查的事情, 还有生殖健康服务这些内容, 全部都合并到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体系里面去了。现在是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或者说是指定的那些医疗机构, 来免费承担这项工作。
想问一问大家, 原来的条例里面的内容, 是不是依然还有一点点能够被参考使用的价值。
答: 可以作为研究从二零〇九年开始一直到废止这段时期内政策演变过程的一种资料材料, 但是, 它并不具备现在还在执行的法律效力方面的约束作用。
提示
上述内容是基于国务院所公开发布的法规文本以及当前有效的法律框架来进行整理的。如果您需要了解到具体的办理流程, 应该以当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目前最新公布的规定作为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