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也就是国务院的第六百四十五号令, 它是在二零一四年的一月一日这一天开始施行的。这个条例是咱们国家关于流动人口进行服务和管理的最重要的行政法规。
这个条例确立了一种原则, 就是基本公共服务要让常住人口的覆盖面达到全覆盖的状态。它还明确了流动人口和户籍人口在居住的这个地方是享有同等待遇的。下面会从三个维度来进行完整的解读。这三个维度分别是适用对象、权利保障以及办事流程。
适用对象与定义
本条例所讲的流动人口, 就是指那些离开了自己户籍所在的县、或者市、又或者是区, 然后去到外头的县、或者市、又或者是区, 在那里生活、干活的这样一种人。能够适用到这个规定里的人, 包括跨省流动的劳动力、跨市流动的劳动力、跨县流动的劳动力, 还包括跟着这些人一起流动过来的家属成员。
同时条例里头还说, 县一级以上地方的政府呢, 要把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 放到自己的本级国民经济计划和社会发展规划里面去, 并且要建立起一套和当地常住人口的规模和状况相适应的、进行服务与管理的运行办法。
流动人口依法享有的主要权利
依据条例第三章的明确规定, 居住在当地的流动人口人群, 有权享受下面列出的那些基础性的社会服务以及相关的法定权利。
义务教育的情况是这样的, 那些跟着父母迁移的孩子要去接受义务教育, 那么他们住的地方所属的政府机构就必须得去保护这些孩子能够就近进入学校去读书。
您可以通过享受这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得到预防接种、健康教育以及孕产妇保健等基本的医疗卫生支持。并且, 您能够获得所有这些免费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就业创业服务: 可以平等地享受到就业培训这方面的服务, 还可以平等地享受到职业介绍这方面的服务, 同时也能平等地享受到创业指导这样的公共就业服务。
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免费使用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设施;
社会保障衔接: 需要按照相关的规定去参加社会保险, 并且在跨地区进行转移的时候, 要处理好待遇的接续工作。
任何的单位, 还有个人呢, 都是不允许的, 去违法地, 收取那些流动人口的费用, 并且也是不能拿户籍这个事情当理由, 去限制人家, 进行那种正常的就业活动的。
居住证办理要点
居住证这种东西, 它是让那些流动人口在居住地的时候, 去办理各种各样事情的那个核心的凭据, 然后, 依据就是那个条例里面的第十四条一直到第十九条这里面的内容。
申请条件指的是公民离开了自己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 前去其他县、市、区进行生活居住的情况, 这种情况需要符合居住登记的要求, 并且要持有合法且稳定的就业证明, 或者拥有合法且稳定的住所, 又或者是处于连续就读的状态, 或者是打算去创业的情形之一。
办理路径就是你自己或者你找的那个代理人, 要把身份证、住的地方登记的表格, 还有最近拍的那种不戴帽子正对着照的相片这些材料都带上, 然后跑到你家住的地方的那个派出所或者是专门管流动人口的部门去申请领取。
签注期限: 有效期通常为一年, 需要每年进行签注, 若是遇到地址变更的情况, 或者证件失效的情况,应该主动去提出申请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办理变更手续, 或是把旧证换掉, 领取新的证件。
禁止��规定与法律责任
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是明确禁止有下面这些行为的。第一部分是不能限制流动人口去从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第二部分就是不能在就业或者技能培训等等这些方面歧视流动人口的。第三部分指的是向流动人口违法收取费用的行为。
最后一部分是其他任何侵害了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行为都是被禁止的。如果出现违反的情况, 就要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进行改正。对于那些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有责任的人员, 是要依法给予处分的。如果这种违规行为构成了治安管理方面的违法, 那么就需要给予相应的处罚。
信息管理机制
根据条例当中的第二十八条一直到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县级以上机关需要去建立那个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并且要和其他政府部门进行信息共享。
流动人口的个人信息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任何的单位和个人都不允许泄露, 或者是不合法地使用这些个人信息。跨地区以及跨部门要去实行信息共享和协同管理, 不能因为说信息不共享的原因, 就反复地要求流动人口再去提供相应的证明。
这个条文是由民政部(现在的职能已经做了调整), 还有部, 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等这些相关的部门, 一起负责解释的。各个省、市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 制定出来的相关办法和细则。
如果你想要知道最新的修订消息, 或者是看看地方的配套文件是什么内容的话, 那么你可以登录到国务院的官方网站去查询, 也可以去你所在地的政务服务中心的官方网站上面获取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