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 在2009年3月1日施行)这一法规是专门用于规范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法规。
它的核心目的在于明确流出地和流入地这两方各自应当履行的职责内容。通过这些规定, 保障流动人口群体能够依法、平等地享受到基本的计划生育公共服务项目, 实现服务均等化的目标。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这样的流动人口, 也就是说他们离开了自己的户籍所在地, 然后到其他的地方生活, 或者到其他地方去学习, 这些人当中包括跨省流动的人员, 也跨市流动的人员, 也包括跨县流动的人员。
核心条款
流动人口在流入地享有与户籍人口同等的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不得差别对待(第6条)
流动人口应该在他们现在居住的地方或者是工作的地方去办理那个居住的登记手续,并且要主动地接受当地对于计划生育的相关管理以及相应的服务措施, 这一点是规定在第七条里面的。
流动人口婚育情况证明由户籍所在地县级计生部门出具, 流入地不得重复要求当事人提交相同材料, 这个内容在第9条中。
绝对不可以进行歧视, 也绝对不可以实施虐待, 这主要指的是流动人口这一群体。同时, 不能因为计划生育相关的问题, 就去限制他们本应当享有的权益, 这些权益包含了就业机会, 也涵盖了入学资格等重要的方面, 具体内容在文档的第10条有明确规定。
流入地应当为流动人口免费提供孕前检查这一类项目, 还要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这样一些基本项目。请注意这是依据第14条所规定的具体内容来进行描述的。
两地协作机制
流出地的职责就是出具婚育证明, 并且提供婚前保健以及孕前优生检查这类服务。
流入地这边呢, 就是要把居住那段时期里的计划生育方面的基本公共服务给提供到位, 然后是不可以收任何费用的。
让这两个地方, 靠着省这一级别的层面上进行信息方面的共享, 由此来实现管理环节的有效衔接, 进而避免去出现重复进行检查以及重复开具证明情况的事情。
实务操作要点
1. 跨省流动的这些人, 要拿着在户籍地方开具的县级以上机构的婚育证明, 去到流入地的街道或者乡镇这些基层部门的地方, 进行居住登记这个事情的办理工作。
2. 任何的单位都不可以拿没有办理好计划生育手续这个理由去当作借口, 从而拒绝给那些流动的人口去办理居住证, 还有孩子的入学, 以及社会保险登记等等这些事务。
3. 如果遇到那种违反了规定、侵害了流动人口权益的行政行为, 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利的, 具体来说, 是可以依法向上一级的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现行政策衔接说明
伴随着2021年三孩生育政策, 以及与之相配套的支撑措施已经得到彻底的、毫无保留的全面施行, 所以在本条例里头所涉及到的一关于生育数量审批的那些条条框框, 和那些各种各样的限制条款, 它们都已经不再是能够继续适用的东西了。
可是, 本条例里面所提到的那种有关服务均等化的原则性规定, 还有那个禁止歧视的原则性规定, 再一个就是两地信息共享协作这些个原则上的东西, 它们仍然是有效的。具体怎么个执行法? 那就要以各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在内的现行有效的那些个文件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