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 是在2009年5月11日这一时间点上被公布的, 而在该年的10月1日开始施行, 这个文件总共包含有, 五章内容跟二十四条具体的规定。
本释义的内容, 是根据该条例原文的具体文字表述, 以及当前现行的生育政策已经进行了调整的这一实际情况来确定的, 对核心条款进行的逐章, 解读说明动作。
第一章 总则(第1—4条)
第1条明确立法目的: 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规范服务管理。第2条界定适用范围: 公民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居住期间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
第3条确立工作原则: 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共同负责, 以现居住地为主。第4条要求各级地方政府, 要把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放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里面去,还要放到年度的计划里面去。
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5—11条)
第5条确立起以现居住地为主的管理体制。第6条明确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与协调。第7—8条划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乡镇、街道的分级管理职责。
第9条规定、工商、建设等有关部门在自己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第10条明确现居住地负责组织协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释义, 户籍所在地予以配合。第11条建立信息通报制度, 现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应该定期交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这方面的信息。
第三章 服务和管理(第12—19条)
第12条相关规定表明,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工作是由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这两方面的力量共同来负责的。第13条把情况说明得很清楚,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是可以享受到和当地居民一样的基本生殖健康的保障以及相应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的。
同时, 第14条对流动人口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他们按照相关的规定去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释义, 而现居住地的相关部门依据这个证明为他们提供服务。此外, 第15条还专门作出规定, 现居住地应当向流动人口提供包括孕前检查还有孕产期保健等方面在内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16条把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费用由现居住地承担这件事儿要明确给搞清楚。至于第十七条规定的事儿, 就是让现居住地依法得给流动人口出具那些相关的证明文件。第十八条的要求是必须要建立一个信息交换的制度。另外第十九条规定也说了, 流动人口得老老实实地遵守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相关计划生育法规。
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20—21条)
第20条如果流动人口违反了本条例里面的具体规定, 那么就要由现居住地的相关行政部门, 或者户籍所在地的相关行政部门, 依法进行处理。
至于第21条规定的是, 如果有相关工作人员出现了玩忽职守的情况, 或者有滥用职权的行为, 又或者是搞徇私舞弊的现象, 那么就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旦构成了犯罪, 就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第22—24条)
第22条授权其让省级人民政府去制定出实施办法来。在第23条那里明确说明, 如果在本条例施行之前有的相关规定与本条例是不一致的, 那就以本条例为准。根据第24条的规定, 施行日期确定为2009年10月1日。
政策衔接说明
在二零二一年八月修订的那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里面, 已经实施了让夫妻们可以生三个人的生育政策, 再说了, 从二零二四年开始起, 各个地方就进一步把那关于生育登记的手续给弄简单了, 所以在这本条例里提到那些跟限制生孩子数量有关的条款的时。
在大多数的地方, 那个叫做《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东西, 已经不再是必须提前提供的强制性的材料了, 所以现在居住地的有关部门, 是应该根据居民身份证或者是居住证来提供相应的服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