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令第555号文件,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是在2009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它是来规范和调节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核心性的行政法规。
时间到了2026年这个阶段的时候杭州市上城区明德公益事业发展中心,这里面涉及到对生育数量进行限制的条款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已经因为国家整体的生育政策进行了调整, 所以这些条款就不再适用于实际情况了, 不过呢, 它里面关于流动人口的服务与管理, 还有信息方面的相互共享, 以及在权益保障这一块建立的制度框架, 现在依然是具备一定的参考价值的。
01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在异地居住期间所涉及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流动人口”这个概念指的是那些离开了自己的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 去到其他地方进行居住或者是流动, 并且具备生育能力的人员。
该条例一共涵盖了两个类型的人群服务方面: 一方面是流出地, 也就是我们的户籍所在地所提供的管理服务;另一方面是流入地, 也就是我们的现居住地所提供的管理服务。
02核心管理规定
管理原则:实行一种体制, 这种体制是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共同来进行管理的, 但是在管理过程中是以现居住地为主的。流动人口能够和户籍人口一样享受计划生育的基本公共服务, 这是不可以缺少的一部分。任何不得实行歧视性政策的行为都是被禁止的, 这一点必须严格遵守。
信息通报制度, 也就是说在流动人口原本的地方和他现在住的那个地方, 这两个中间呢是需要进行那个生育情况还有避孕节育之类信息的互相通知, 然后还要去查验核实这个情况的发生的时限是必须要控制在六十个自然日里面去完成这件事, 从而来让管理责任那边形成一种双向互动的, 并且双方都必须承担起相应职责的一个状态。
证件与登记:, 在流动人口到达现居住地的情况下, 他们能够享受到那些原本户籍人口所享有的同等类型的服务以及项目。其中涉及的生殖健康服务是免费提供的, 同时避孕节育方面的指导也是包含在内的。还有关于孕前优生检查的项目, 同样是作为免费服务内容向这些人口开放的。
03流动人口权利与义务
权利:
可以与户籍所在地的人口一样, 平等地享受国家规定的那些免费的计划生育相关的技术服务项目。
获得相关的公共服务, 这些服务包括避孕节育、生殖健康以及孕前优生等方面的内容与项目。
人们对于存在的违法行为, 是拥有依法进行投诉的权利的, 同时也是拥有依法进行举报的权利的。
需要依法去申请一下那个生育的登记手续, 要知道从2021年往后, 这个事儿变成了自愿去登记, 不需要经过什么审批环节了。
义务:
按照相关规定, 依次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以及信息核实手续。
关于自身的生育情况, 需要提供真实且准确的详细信息。
你需要去配合现在居住的那个地方的计划生育工作安排, 同时也要去配合户籍所在地的当地的计划生育工作的相关任务。
04相关手续办理要点
1. 现在的居住地要是服务登记, 这样事情来说吧, 流动人口他们是在目前的这个居住地方那里待着的这个时间, 是超过了半年那么久的这个期限的, 然后的话他们是拿着那个身份证的那个证件, 还有那个居住的登记证明的那个东西, 可以去到那个现在的居住的社区的卫生服务中心, 或者是要去乡镇的那个大医院去进行一个服务的登记操作, 这样的话就是会被放到当地的免费技术服务范围里面的去的。
2. 生育登记:大家得知道, 从二零二一年开始, 全国范围内实行这个生育登记的制度已经取消了那种审批的方式, 它变成了告诉大家一声的登记类型, 所以流动人员在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都能办这事, 线上也能线下也行, 而且不管是一孩, 还是二孩, 或者是三孩, 都走一样的流程。
3. 信息核查:现在, 户籍地那边的计生部门还有现居住地这边的管理部门, 他们是在用那个叫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服务系统的这么个东西。就通过这个系统, 两边的数据能够互相通一通。所以, 当事人是不用再次去提交证明材料的。
05政策调整说明(重要)
在2021年8月的时间点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行了修订工作, 这一修订行为确立了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的政策。由此产生了后续的影响。
原来的那一条条例里面, 专门用于处罚所谓不符合规定生育行为的那些条款, 已经不再继续实施和执行。
社会抚养费制度已经正式取消了, 这个制度是在2021年7月的时候, 随着新修订的法律一起被取消的。
在原条例里面, 那些关于限制生育的条款会自动失效没有作用了, 但是服务管理方面的条款以及权益保障方面的条款会继续有效保持效力。
现在的政策重心已经发生了改变。它从以前那种管理和限制的阶段,转变成了支持生育的阶段。这里面包括了给钱养孩子的育儿补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还有给孩子找地方看护的托育服务, 以及保证假期不扣工资的产假保障等内容。
这里有一条提示告诉你, 要是涉及到对具体条款效力的确定, 那么就要把全国人大常委会最近公布的那份法律文本当作标准, 也要参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目前发布的各种文件。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出台的实施细则如果有更新的情况发生, 就以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官方发布的那些内容作为最终的依据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