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流动人口协调机制这个东西, 就是要把乡镇或者是街道作为主要的责任方拉出来, 让他们带着综治部门、部门、民政部门、人社部门、卫健部门、教育部门以及住建部门等等多个职能部门一起办事, 大家按照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各自分工干活, 目的是为了把管辖区里面的流动人口情况摸清楚, 做到随时更新的管理方式, 同时还得提供相应的服务, 还要解决出现的各种矛盾冲突, 并且保障这些人的合法权益, 这就形成了一套经常性地共同协作开展工作的制度。
它的核心运行原则是信息一口归集, 也是服务一站式办理, 还是问题一盘棋调度, 这样能够确保管理不会出现缺位的情况, 同时服务也不会出现脱节的状况, 而且矛盾可以得到及时的处理, 绝对不会把问题留到第二天。
一、信息登记与动态管理
由乡镇综治中心来进行牵头以及统筹工作, 机关的派出所来提供有关人口的基础数据, 社区或者村的网格员就要负责去上门核实情况并且动态地进行更新, 这样就形成了一个包含派出所以及初步核查、网格和详细核查、乡镇以及汇总这三个部分的三级信息链条, 当流动人口到达、发生变化或者离开的时候, 必须在四十八个小时之内完成登记和更新的步骤, 这些数据会统一地被接进到乡镇的综治信息平台里面去。
针对人户分离的情况, 还有群租房以及出租屋等等这些特殊情形, 我们需要实行专项台账的管理工作, 并且要求在每一个季度里面都开展一次信息的核查动作与数据的清洗处理工作。
二、多部门联动协调
乡镇成立了由分管副乡镇长牵头的流动人口工作协调小组。这个协调小组每月都要开一次联席会议。、民政、人社、卫健、教育、住建等部门要按照会议议题的要求参加进来。
在会上要当场就把责任部门确定好, 还要把完成的时限明确出来。之后会形成会议纪要, 并把相关内容纳入到月度通报里。对于那些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的事项, 乡镇纪委要进行跟踪督办, 以此来确保事事都有着落, 件件都有回音。
三、公共服务均等化
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这个国令第683号, 还有各个地方的具体实施细则, 流动人口是可以用居住证来在居住地那个乡镇里面, 去享受基本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义务教学、还有基本社会保障这些法定的公共服务的。
各个相关部门, 是不能够拿户籍做理由, 去拒绝办理或者额外增加条件的, 受理窗口必须要把办理时限和需要准备的材料清单, 连同监督电话都公布出来给人看。
四、矛盾纠纷调解与权益保障
我们要建立起“网格员首接—乡镇综治调处—派出所兜底”这个三级调解流程, 只要涉及到劳动权益、住房租赁、劳动争议这类纠纷的话, 就让人社以及住建部门在规定的5个工作日之内, 赶紧介进去进行调解, 要是调解还是不成的话, 那就应该去引导当事人依法地去进入那个劳动仲裁或者是诉讼的程序里面去, 乡镇的那个司法所还要免费地给流动人口提供法律咨询还有法律援助对接的服务, 从而去保障其合法权益。
五、考核与问责
我们要把那些有关流动人口协调机制运行的指标, 这些指标包括了信息更新是不是及时、联席会议的出席情况怎么样、矛盾化解的比例高不高还有针对公共服务投诉的响应快不快, 都放进乡镇每年的综治体系里去进行考核, 而且给这些内容的比重定得不少于百分之十五。
如果是连续两个季度都在排名的最后面出现的那个乡镇的话, 县级部门就得找那个地方的主要领导来进行谈话, 并且要求他们在限定的时间里改好问题;要是整改这个动作做得还是不理想的话, 那就严格按照管理干部的那些规定去追究相关人的责任。
实施要点是, 要始终坚持“管理寓于服务”这个理念,绝对不允许拿管控作为名目去为流动人口办事设置门槛。关于人口信息数据乡镇流动人口协调机制,只限定用于工作方面乡镇流动人口协调机制, 必须严格执行《个人信息保护法》所规定的保密相关条款, 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并泄露了信息就要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