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是专门用来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行政法规。该条例是由国务院发布的, 其令号是第545号, 从2009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
这个条例确立了一种叫做双向管理的原则, 那就是现居住地进行管理为主, 户籍所在地配合管理。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流动人口可以享有基本的计划生育公共服务, 并且这些服务是与户籍人口所享有的服务均等的。
一、适用范围与对象
这个条例管那些户籍地和现在住的地方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里的人, 这些人必须在现在这个地方连续住够6个月以上, 才算是条例里的流动人口。
这里面也包括了流动过来的、适龄的夫妻, 还有单身但到了适龄阶段的流动人员。各个省的政府可以看着当地的实际情况, 自己定出具体的办法来办, 把操作步骤弄得清清楚楚, 更细致一些。
二、核心制度与条款规定
1. 婚育证明制度
按照要求, 流动育龄夫妻必须要去他们的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或者是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这个地方的单位, 来办理婚育证明这种手续。
等到他们到达现居住地之后, 必须在30日之内, 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备案。在此过程中, 相关的证明信息应该要把生育状况、避孕措施等基本情况都包含进去。
2. 在当前实际居住的地方实施一视同仁的管理工作。
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应当把流动人口也纳入本地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体系里面去, 并且, 要提供与户籍人口一样的, 免费的, 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规定,同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规定,不得设置诸如户籍、居住证等任何歧视性的准入条件。
3. 免费基本项目
针对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免费享受的基本项目这件事, 我们要知道它里面确实包含了避孕与节育方面的技术服务, 还有对妊娠状态以及产后阶段的健康检查服务, 另外也包括了生殖健康领域的咨询和指导行为。
至于说具体有哪些项目会被列在清单上, 这个任务是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来负责制定和予以公布的。至于说这些费用该如何解决呢, 规定是由现居住地的财政通过规定的渠道进行拨付的。
4. 户籍所在地配合义务
户籍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流动人口持有的婚育情况信息进行通报, 具体是向现居住地进行报告, 以此来为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的证明文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不得利用流动人口已经外出的理由作为借口, 去拒绝承担既有的管理和相关服务的工作职责。
三、对于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 以及服务方面的职责分工都进行了明确。
县级人民政府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统筹管理。乡(镇)人民政府, 还有街道办事处, 负责具体实施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村民委员会, 以及居民委员会, 要予以协助。流动人口的义务, 是要主动配合现居住地的管理, 并且如实申报有关婚育的信息。
四、法律责任
对于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去办理婚育证明, 或者没有进行登记和备案的人, 相关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下达命令, 要求他们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补办手续或是办理登记。
如果有人居住的地方没有按照要求来提供免费的基本项目服务, 那么上级的主管部门就会责令他们进行改正, 并且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的直接责任人员, 会根据法律给予行政上的处分。如果流动的人口违反了当前关于生育方面的相关规定, 那么就按照国家的规定以及所在地方的法规来进行处理。
五、政策衔接说明
自从在二零一六年实行全面两孩政策, 还有在二零二一年的时候搞了三孩政策。这个条例里那些管生育审批、收缴社会抚养费的条文。在用的时候已经跟着调整过了。现在的实际情况里。本条例 主要靠这几条核心制度来办事。
一个是要登记流动人口结婚生孩子的信息。另一个是让现住地的人都能享受到服务管理。还有个是免费提供基本项目。具体的执行标准到底是多少。得看国家最新的政策是什么。也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施细则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