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相关工作布置, 并且参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里的规定,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还有基层服务机构, 这些单位需要每年都去做至少一次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自查工作。
本次自查工作主要围绕四个方面来展开, 这四个方面包括制度有没有落实到位、档案是否规范、服务是否做到位以及数据是否准确。我们按照条例中的原文内容以及《流动人口计划生管理服务工作规范》里的要求, 整理出了下面这些具体的自查要点和操作标准。
01.自查内容清单
(一)制度与机制建设
要看是否把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责任制给建立起来了, 并且要讲清楚谁是谁是分管的领导, 以及谁是那个具体干这活儿的责任人。
是否已经制定了年度工作计划并且将此计划分解到了每个季度, 同时还需要关注是否存在那些尚未得以落实的责任清单的问题。
需要确认是否要建立起那种可以和部门、民政部门、人社部门、住建部门共同分享的流动人口信息的机制, 还要看信息换一换这个动作, 是不是按照每个季度的时间去执行的。
是不是要把流动人口放到当地去管理, 还要把流入地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相结合的工作原则落实到位。(条例第四条)
(二)档案与信息管理
大家去看看, 那个流动人口把计划生育给登记了的比率, 是不是已经多超过百分之九十五了, 这到底是个什么状况。
我们要去核对电子档案和纸质这两者之间的内容是不是保持在一样的状态,同时还需要检查是否存在存在缺少项或者出现错误项的情况。
看看大家是不是都按照相关的规矩, 住在哪儿就在哪儿去把婚育的那个证明给核对了, 还有没有去参加用来防止怀孕或者处理生育问题的技术服务, 以及有没有去完成生孩子的那个登记手续之类的事情。
你要看信息报送这一件事, 是不是做得够及时, 还要看里面有没有出现迟报的情况, 或者有没有漏报的现象, 以及是否存在虚报的行为。
(三)服务与权益保障
是否向那些流动的人员免费供应计划生育相关的技术服务, 比如说避孕、节育, 还有人流手术这些事情, 有没有出现违规收取费用的情况。
要看看有没有依法依规地去保证那些流动着的人口, 在他们现在居住的那个地方, 享受到和本本上有户口的人一样的基本公共卫生健康服务事情(条例第六条、第十二条)。
需要明确免费的项目清单是否已经向大众进行了公示, 以及广大群众对于此事的知晓程度是否已经到达了规定标准的。
是否存在损害流动人口合法利益的状况。
(四)宣传与满意度
看看这一年的宣传覆盖面到底有没有达到规定标准, 还要看看是不是根据那些流动人口的实际情况和特点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宣传活动。
群众满意度调查这项工作, 是不是每半年就要进行一次? 还有, 调查结果是不是都要形成一个专门的报告, 并且针对里面提到的问题进行相应的整改工作。
02.自查流程
1. 准备阶段(1周): 需要成立专门的自查小组, 对照相关条例把责任事项逐条梳理清楚, 并且制定出自查表。
2. 进入实施阶段的这个时间段是在2到3周之内, 需要进行的入户抽查数量要确保不少于辖区里面流动的总人口数的百分之10这个比例, 另外还需要去调阅的档案资料其件数不能少于200份这样的大数目, 还有就是要组织开展有关服务对象的座谈会活动, 参加座谈的人数必须保证有至少10人。
3. 在汇总阶段的时间段里, 时长为1周这一事实是不变的, 我们要把结果形成自查报告这种形式呈现出来, 把问题清单给列明, 并且还需要把责任人给确定下来, 同时整改时限也要进行安排。
4. 整改阶段(视问题复杂度), 一般性的问题要在30日之内把整改工作全部做完。机制性问题需要花60日的时间来完成任务。要把整改的结果上报给上级的卫健部门, 以便进行备案。
03.高频扣分项及整改方向
04.自查报告要素
那个自查的书面报告里面必须要包含基本情况这一块内容, 还要把使用的自查方法是怎么样的、样本量具体有多少都写清楚, 以及针对每个项目核查出来的结果都要列出来, 再弄出一个问题清单, 这个清单里头得有具体的责任人是谁、什么时候能完成整改, 然后再写一下已经采取的某些措施是什么样的, 以及对下一步的工作有什么具体的计划, 这份报告等经过你们单位负责人的签字确认之后, 需要在年度的自查工作全部结束之后的十五个工作日之内, 把这个报告报送给你们上一级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去。
开展自我检查工作时, 始终秉持谁主管就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的原则。如果在工作中因为存在疏漏, 导致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 那么就需要依照条例中的第三十三条规定, 对相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