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这个文件是由原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在1991年发布的一个部门规章, 那个文号是计育发〔1991〕458号, 它主要是用来规范那些跨县、跨或者跨省这样居住的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事情, 现在的情况是这样的, 这部办法已经被后来2009年国务院发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给正式废止了, 那个工作条例的文务院令第555号。
2021年, 随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修订, 我国的生育政策进入了所谓的"三孩及辅助支持这样一个阶段。
与此同时,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能方面, 也已经纳入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各地现存的人口服务政策这一种框架之内的这种状态里了。所以说, 原先的那个办法现在就不再适用了。
历史沿革
1991年的办法, 主要是针对在那个时候的“独生子女”还有“二胎政策”的大背景之下,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来适用的;到了2009年那个条例, 把它升级成了行政法规, 这样就扩大了它的规范层级。
1991年办法核心条款要点
1. 适用范围: 那些离开了自己户口所在地的公民。因为找工作、做生意、上学读书或者结婚嫁人等等原因。在他们居住的别的县、市或者省份的地方。只要居住时间加起来满了一个月以上的人。这些人就被归为流动人口一类。
2. 这个管理原则的内容是这样的, 需要按照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来进行双向的管理, 并且要把管理的重点放在现居住地那里。
3. 这个关于证件制度的规定是, 流动人员是需要持有《婚育证明》的。而在日常的服务工作以及管理工作方面, 是由现居住地的计生部门来负责进行处理的。
4. 违约责任: 对于不遵守计划生育规定的人流动力人员, 会根据户籍所在地的情况或者是目前居住地方的情况, 由相关的部门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
现行适用状态(截至2026年)
1991年办法已无法律效力, 不可作为执法或合规依据。
2021年,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行修订工作以后, 社会抚养费这项制度被取消掉了。生育登记手续也变得简化了很多。各个地方不再把流动人口放在“计生处罚”的管理范围里面了。
现在的工作重点,已经转变成了以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主的模式。这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包括做孕前检查、发放免费避孕药具、还有进行产后访视等等内容。
针对流动人口的生育服务, 其具体的依据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那就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这个2021年修订的版本, 同时还有国家卫健委所发布的相关的服务规范, 以及在各省最新版本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实务提示
像企业还有社区以及乡镇这类地方, 如果真的还在引用1991年的办法或者2009年条例的原文来处理关于流动人口生育的事务的话, 那就属于适用已经失效的法律规制了, 所以应当更新成为现存的法条去执行。
现在, 流动人口能够享受的一些生育支持政策, 像产假, 育儿假, 还有托育服务, 再就是医保报销这些, 都要以各省在2023年到2026年期间最新修订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准。
同时, 也要以国家卫健委发布的有关通知为根据。对于具体的条款细节, 建议大家去当地的卫生健康局官方网站上进行查询。此外, 还可以拨打“12345”政务热线来了解相关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