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是什么?内容与现行适用说明

核心结论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这个文件是由原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在1991年发布的一个部门规章, 那个文号是计育发〔1991〕458号, 它主要是用来规范那些跨县、跨或者跨省这样居住的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事情, 现在的情况是这样的, 这部办法已经被后来2009年国务院发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给正式废止了, 那个工作条例的文务院令第555号。

2021年, 随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修订, 我国的生育政策进入了所谓的"三孩及辅助支持这样一个阶段。

与此同时,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能方面, 也已经纳入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各地现存的人口服务政策这一种框架之内的这种状态里了。所以说, 原先的那个办法现在就不再适用了。

历史沿革

时间节点 文件 状态
1991年11月 国家计生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已废止
2009年8月 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令第555号) 替代上述办法
2014年4月 国务院令第651号修订该条例 已修订
2021年8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现行上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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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的办法, 主要是针对在那个时候的“独生子女”还有“二胎政策”的大背景之下,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来适用的;到了2009年那个条例, 把它升级成了行政法规, 这样就扩大了它的规范层级。

1991年办法核心条款要点

1. 适用范围: 那些离开了自己户口所在地的公民。因为找工作、做生意、上学读书或者结婚嫁人等等原因。在他们居住的别的县、市或者省份的地方。只要居住时间加起来满了一个月以上的人。这些人就被归为流动人口一类。

2. 这个管理原则的内容是这样的, 需要按照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来进行双向的管理, 并且要把管理的重点放在现居住地那里。

3. 这个关于证件制度的规定是, 流动人员是需要持有《婚育证明》的。而在日常的服务工作以及管理工作方面, 是由现居住地的计生部门来负责进行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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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违约责任: 对于不遵守计划生育规定的人流动力人员, 会根据户籍所在地的情况或者是目前居住地方的情况, 由相关的部门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

现行适用状态(截至2026年)

1991年办法已无法律效力, 不可作为执法或合规依据。

2021年,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行修订工作以后, 社会抚养费这项制度被取消掉了。生育登记手续也变得简化了很多。各个地方不再把流动人口放在“计生处罚”的管理范围里面了。

现在的工作重点,已经转变成了以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主的模式。这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包括做孕前检查、发放免费避孕药具、还有进行产后访视等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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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流动人口的生育服务, 其具体的依据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那就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这个2021年修订的版本, 同时还有国家卫健委所发布的相关的服务规范, 以及在各省最新版本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实务提示

像企业还有社区以及乡镇这类地方, 如果真的还在引用1991年的办法或者2009年条例的原文来处理关于流动人口生育的事务的话, 那就属于适用已经失效的法律规制了, 所以应当更新成为现存的法条去执行。

现在, 流动人口能够享受的一些生育支持政策, 像产假, 育儿假, 还有托育服务, 再就是医保报销这些, 都要以各省在2023年到2026年期间最新修订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准。

同时, 也要以国家卫健委发布的有关通知为根据。对于具体的条款细节, 建议大家去当地的卫生健康局官方网站上进行查询。此外, 还可以拨打“12345”政务热线来了解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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