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是国务院在2012年4月9日发布的行政法规, 该法规对应的文号是国务院令第603号, 并且从2012年7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 这个条例对流动人口的居住情况、就业状况、子女入学问题、公共卫生以及权益保障等服务管理工作, 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统一的规范, 它是流动人口能够在流入地依法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主要法律依据。
一、条例基本信息
发布机关是国务院。
文号:国务院令第603号
施行日期: 在2012年的7月1日这天正式起效, 大家需要注意这个时间节点, 不能弄混了。
这个情况适合用在那些在中国大陆里面住了有半截年以上的人身上, 这些人不是在当地落户口的那个公民, 也就是大家常说的流动人员,还有一些和他们打交道的专门机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这些都能算在内。
二、核心章节速查
三、关键办事要点
1. 居住证办理需要您携带身份证还有居住证明材料, 这个材料可以是租赁协议, 也可以是房产证明, 又或者是单位宿舍的证明, 然后您需要去当前居住地的派出所或者社区服务中心进行申请, 整个办理过程是不收费的。
2. 随迁子女入学这一步骤的具体内容是, 家长需要前往流入地的教育行政部门, 去提交比如像居住证、户口本、还有学籍档案这一些材料, 然后学校会根据当地的统筹安排来决定入学的安排。
3. 就业权益这一点需要特别注意, 用人单位方面是不可以用户籍作为理由就去拒绝提供平等的这些就业机会的, 并且他们还不可以扣押身份证件或者是去收取押金这个行为, 这个规定在原文的第17条和第26条里面有提到。
4.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 可以到所在社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健康档案的建立工作。建档之后, 就可以享受到一系列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这些服务的具体内容, 其中包括预防接种的工作, 还包括传染病的防治工作等。
四、适用对象与注意事项
本条例里头, 那个被叫做流动人口的人呢, 是指那些离开了他们户籍所在的那个区县的人员, 然后去到城镇里面, 或者是去到了乡间、村子里面, 并且是居住了半年以上的时间的这么一类人员。
各省市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具体办事流程以及材料清单应该以当地人社部门的公告为准,教育部门的公告为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部门的公告为准。
对于违反条例中那些被认定为强制性条款的“应当”以及“不得”之规定的相关行为人, 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内的对应主管部门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 进行依法处理的这一种操作方式来予以执行。
五、权威来源
登录中国政府网(www.gov.cn), 进入"行政法规"栏目, 然后进行检索, 查找"国务院令第603号"
当前仍然有效的版本以国务院公报以及中国政府网所发布的文本为准, 到目前为止也就是截至2026年9月这个时间段为止, 还没有出台任何用来替代的或者是重新修订过的法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