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是由国务院制定的一项行政法规, 它适用于那一些因为生育、就业、结婚、看病、上学这些原因, 而离开自己的户口所在的地方, 去到别的市或者县的行政区域里面去住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 它的核心原则是说要现居住地和户口所在地要共同来负责, 要给免费的服務, 并且不可以重复地收费。
一、适用对象
本条例里面提到的流动人口, 指的是那些不在户籍所在地所在的那个市或者那里所说的县进行居住的公民。对于男女其中的一方或者说是双方来说的话, 他们的户籍都不是在现居住地这个地方的时候呢, 那么他们都要被纳入到那个统一的管理里面的。
二、核心条款
1. 流动人口到达现居住地的这个地方, 应当在规定期限之内, 向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 或者是街道办事处, 又或者是村(居)民委员会, 来申报自己的婚育状况, 并且提交由户籍地那边出具的、有关婚育方面的那些证明文件进行核对。
2. 关于这个问题的职责是怎么分的呢, 现在这个住的地儿要负责免费提供那些和计划生育有关的基本技术服务, 同时还要把避孕的那些工具免费发给大家, 而户口所在的所在地那边就必须要出具各种相关的证明文件才行, 不管是哪一边都不允许向那些流动来流动去的人重复收钱。
3. 免费服务项目包括,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向流动人口提供基本项目免费服务, 具体是哪些项目目录, 由国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并且公布。
4. 在权益方面这属于同等的待遇, 如果流动人口是符合了法定的生育条件并且落实了避孕措施的话, 那么在现居住地那里就可以享受到与本地常住居民相同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以及社会保障待遇。
三、管理流程
对于流动人口来说, 应当前往他们当前居住的地点去申报自己的婚姻以及生育的相关状况。接着需要提交婚育证明或者与这些内容相关的各种证件。然后现居住地的管理部门会建立起相应的台账, 并且将其纳入到对常住人口的统一管理体系之中。
如此一来, 流动人口就能够享受到免费的技术服务以及与其他本地常住居民同等的待遇措施。在这个过程中, 其户籍所在地需要进行配合并且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从而避免出现多头管理的现象。
四、现行适用说明
本条例是以国务院令第三八零号的形式予以发布和施行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并且后来经过了修订工作。现在, 这个领域的管理工作是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来负责统筹的, 其管理的依据是本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另外, 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也是可以制定自己的实施细则的, 在具体执行的过程里, 要以当地当前有效的规定作为标准。完整的文本内容, 应当以国务院公报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上发布的版本为准。
五、常见疑问
如果没有提交婚育证明,是否能享受免费服务吗? 答案是可以的。在现居住地这个地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不能拿没有提交这个证明当作理由来拒绝提供基本且免费的医疗服务技术。
当户籍地与现居住地之间出现管理上的冲突时, 应当如何解决? 在这种情况下要把现居住地当作主要的服务提供方, 由它来负责核心的服务工作。而户籍地仅仅起到配合的作用, 只需要出具相关的证明即可。在实际操作中, 绝对不允许出现重复收费的情况, 也严禁进行重复的管理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