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是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 它被定位为规范流动人口在计划生育方面的管理以及服务的核心法规依据, 同时该条例也总共包含了五章, 合计有二十四条这样的内容分布在其中。
根据相关规定, 这部规章是依据国务院令第五百五十五号文件来确定其地位和效力的, 并且具体是在二零○九年的四月三十日那一天正式对外公开, 而从接下来的二零○九年十月一日这个时间点起, 所有相关部门和人员都必须开始遵照执行这些规定了。
条例基本定位与适用范围
这个条例针对的是在中国境内处于流动状态且抱有生育意愿的适龄群体。所谓流动人口, 其实就是指那些因为要工作、做买卖、上学读书或者去探望亲戚等人情世故, 所以离开了自己户籍所在地的县(或者说市、区)这一块地盘, 然后在外面住到了半年以上的时间段内的、年龄跨度从15岁到49岁的、具备生育能力的人员。
这个条例定下了一个基本原则, 叫作双向管理, 并且是以流入地为主, 这句话的具体意思就是流入地和流出地这两个地方的人民政府, 大家要一起承担管理的这个责任, 不过在日常的管理工作中还是要以流入地去管主要。
第一章 总则(第1—4条)释义
第1条我们首先要明确立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那些流动的常住人口能够依法享受到计划生育方面属于他们的基本权利, 同时又必须去规范和约束管理方面的服务行为。接着在第2条里面具体对什么是流动人口的这个范围做了明确的界定工作。
随后在第3条之中确立了实行双向管理这样的一个基本原则, 同时规定清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承担起负责本地区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 并且把相关的管理经费全部纳入到财政预算当中去进行安排和使用。
到了第4条就要求各个相关部门必须按照各自所承担的职责分工, 把相应的工作做好, 其中包含机关、卫生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劳动保障部门等这些机构, 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之内积极配合相关工作以开展起来。
第二章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第5—10条)释义
这一章的重点内容是关于管理方面的责任以及相对应的义务。按照第5条的规定, 那些流动的常住人口是需要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 并且要在目前居住的地方去办理相关的各种手续。
接下来的第6条和第7条明确指出了流入地区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 还有居民委员会这些组织具体的职责范围, 这些职责主要包括对相关人员进行登记、告知他们相应的政策内容以及提供其他需要的种种信息。
而第8条到第10条则规定了流出地一方应当负责提供各种必要的相应证明文件, 一旦流入地区的工作人员发现了有人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 就应该告知这些人去补办。本章构建了那种被称为"流出地出具证明, 接着由流入地进行管理”这样一个相互连接起来配合运作的运作机制。
第三章 基本免费项目与服务(第11—17条)释义
本章是条例的服务核心。第11条列明7项基本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释义,包括:孕情检查、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或引产术及术前后检查、终止妊娠术、输卵(精)管结扎术、计划生育手术后并发症诊治、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抢救。
第12条到第17条里都写清楚了, 这笔经费得由流入地区的财政来掏腰包。各级的卫生部门要负责提供技术指导方面的支持。这样一来, 就能确保流动人口能够享受到和本地居民完全一样的生殖健康服务。
第四章 综合管理(第18—21条)释义
本章把重点放在制度衔接与信息互通上面, 第18条明确要求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 第19条规定、卫生、人口信息部门必须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第20条要求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政府考核体系, 第21条鼓励在流动人口聚居的地方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站点, 以便提供就近便利的服务。
第五章 罚则(第22—24条)释义
第22条一旦发现有人违反了条例里面的相关规定, 那就要由县级或者是县级以上层面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又或者是由卫生行政部门拿着法律依据来进行处罚。
再看第23条这个地方条款, 它针对的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它们的工作人员如果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是徇私舞弊这些行为的情况, 是得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还有第24条也明确指出, 这个条例是从2009年10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的。
关键概念与适用要点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这个证件, 是需要在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或者是街道层面去开具的。它属于是流动人口在办理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相关手续时所用到的基本凭证。
所谓的“双向管理”, 就是流出地的相关部门负责发放证件以及通报相关信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释义,由流入地的相关部门负责日常的登记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服务, 这样做的目的是让双方都各自承担起自己的责任, 从而避免出现管理上的真空状态。
免费服务的种类共有7项, 这些服务仅仅能够覆盖关于避孕还有节育的相关手术以及可能出现的并发症的治疗和护理工作, 但是并不包含像是产前诊断这种项目, 也并不包含像不孕症的治疗与诊断之类的并非针对计划生育的相关项目。
政策环境变化提示
在2015年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了以后, 还有2021年三孩政策也实施了之后,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经被做了很多次的修订了, 生育限制类的条款是大幅进行了调整。
条例中涉及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处罚这些内容的话, 是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面已经不执行了, 或者是已经失去了实际适用的基础呢。
在实务当中引用本条例的时候, 应该要和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行对比适用, 也就是要和那个2021年修订的这个版本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照起来用的意思, 而且是以这个新法作为主要的依据为准。
该条例里面所讲到的那些基本的免费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 以及双向管理协作机制究竟是怎么运作的, 还有信息通报方面的那些要求等这些内容, 现在依然具备参考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