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基本信息
它主要适用于那些离开了自己户籍所在地的县、或者区、或者是直辖市的市辖区范围之后, 进入了另一个县、或者区、或者是直辖市的市辖区的范围去居住的人们, 而且这些人当中还有生育的行为, 或者有可能会去生育。它是我们国家用来规范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方面的管理工作, 还有提供服务方面的一种专门的行政法规。
管理体制:以现居住地为主
根据条例里面的第5条所确立出来的那个核心的原则, 就是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要实行一套体制, 这套体制的特点就是要把现居住地的情况和户籍所在地的情况结合起来进行, 并且要以现居住地为主要的管理依据。在具体分工方面, 具体的做法是下面这样的:
现居住地那边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是街道办事处, 在第14条到第18条里面提到了这个事, 它们要承担日常管理的职责。这其中包括建立管理的档案之类的活儿, 还要提供避孕节育的技术服务以及优生优育的技术服务, 另外也要负责发放相关的证明文件等等这些事情。
户籍所在地(第9–13条): 由这个地方的相关部门来负责开出证明, 证明关于结婚和生孩子的情况, 同时也要积极配合现在的居住地进行管理。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进行统筹规划、协调以及监督。
核心实务条款
1. 婚育证明(第7条)讲的是, 流动人口要去办理计划生育相关手续, 他必须拿着户籍所在地开出来的那些叫作《婚育证明》的文件, 到他现居住的地方去办。
2. 生育管理这一部分是在第8条里面提到的, 那个说的是如果流动人口生了孩子之后呢, 他们需要在拿到《出生医学证明》之后的一个月时间里边, 去现在居住的那个地方, 把那一些相关的登记手续给办了。
3. 免费技术服务(第20条): 现居住地必须向流动人口提供免费的避孕节育服务, 同时, 也要提供免费提供的孕产期保健服务, 还有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之类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4. 权益平等保障(第21–23条):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的地方, 是能够享有跟户籍人口是一样的关于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权利的这个情况。这个规定是说, 在任何的单位或者是任何的个人这里, 都是绝对不允许因为户籍这个问题的原因, 就导致去拒绝提供那一些应该有的相应的服务的这种行为的存在的。
法律责任
针对第28条至第30条所作出的明确规定, 如果对流动人口的现行管理规定予以违反, 现居住地的乡级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会依法依规对此行为进行处置;对于那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不当或失职情况的行政工作人员, 其所在单位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有权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
当前政策背景说明
现在的时间是2021年8月, 在这个时候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行了重要的修订, 这些修订内容里面已经明确取消了对于生育数量的那个限制, 并且把这个三孩政策支持的一些配套措施给全部确立了好了。
基于这样一种全新的情况之下, 我们就需要重新去看待之前那个条例里面的相关规定了,比如说关于生育审批那一块的内容, 还有针对那些超生行为要进行经济处罚的那些条款, 这些条款在实际适用过程当中所起到的效果、所面临的情况都已经发生了非常根本性的变化, 不能再按照以前的老规矩去操作和理解了, 因为现在已经不一样了。
现在, 咱们流动人口里头的计划生育工作, 重点已经不是以前那样了, 它已经转向了提供生殖健康的服务, 还有做好优生优育的保障工作, 以及给大伙儿提供各种生育上的支持办法。
至于具体怎么去做, 执行的标准是什么, 就得看咱们各个省发布的那些最新的, 专门管流动人口的法令和管理规定, 也得看卫生健康部门给出的操作上的指引说明。
适用提示
本条例是一九九二年就颁布出来的行政法规, 不过呢有些部分的条款由于上层的法律修订已经改变了适用的方式, 所以再阅读的时候需要把最新的法律文本结合起来一起看。
要是你碰到办理婚育证明, 或者要报销异地生娃的医疗费用这类事情的话, 那你最好先去查一下你现在住的那个省份最新发布的实施细则是怎么规定的, 这样做会更靠谱一些。
如果遇到管理上的争议情况, 那么就可以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修订), 还可以依据本条例的相关条款, 来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