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在二零一二年十月一日施行的, 也就是国务院令第第六百一十八号所对应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里面, 非常明确地做出了规定, 意思是说, 流动人口这一群人, 他们和户籍登记在本地的人比起来, 是平等地享有基本公共服务权利的, 而且不管是人员居住的地方, 还是人员原来流出的地方, 这两个地方的政府部门都承担着法律上所要求的提供服务这种义务, 下面这部分内容就是该条例核心的规定。
七项基本公共服务
我们依据条例的第四条,一直到第二十条的规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明确流动人口是在法律范围内, 享有以下这些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
1. 义务教育, 关于随迁子女在居住地接受教育这件事, 县级以及那个比县级还要高的地方政府, 它是得保障这些孩子的入学条件的, 是不可以收取比如什么择校费, 还有赞助费啊这一类的就不合理的费用的。
2. 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是免费的, 你可以获得职业介绍方面的帮助, 也可以参加职业培训, 还能够得到政策咨询上的支持, 同时你还能够享有和户籍人口完全相等的就业权益。
3.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指的是居民在自己居住的地方, 可以去享受那些国家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项目里的内容, 比方说预防接种啦, 还有传染病的防治工作, 以及妇女儿童的健康保健等方面的服务。
4. 基本住房保障这一点, 大家需要知道, 只要你是符合了当地规定的那些住房保障条件的, 那么你就能够去提出申请公共租赁房或者是领取住房保障的补贴资金。
5. 在居住地的地方, 能够享受到计划生育方面的政策咨询工作, 并且能够获得避孕节育相关的事务处理, 还有关于生殖健康的健康维护与服务提供。
6. 劳动权益保障这一点, 是要依法去签订那种劳动合同的, 并且还要享有像平等的工资报酬以及社会保险这样的待遇, 当然还有劳动安全保护。
7. 其他社会服务, 这里说到的内容, 包括了文化活动、体育运动、法律援助、心理咨询等等这些项目。
居住登记制度
条例第七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指出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满半年以后, 如果同时符合具备合法稳定就业、具备合法稳定住所或者连续居住这些条件的情形之下, 就能够按照相关的规定去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居住证。
对于那些还没有办理居住证的人来说, 则是应当进行居住登记的这一操作, 具体的做法一般是要求在到达居住地之后的1个月之内, 向所属的社区或者是派出所进行申报。居住登记的这个环节, 是享受基本公共服务之前必须先完成的事情。
禁止性规定(关键条款)
不得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进行一个限制这样的行为的发生。
在就业、住房、社保等方面, 是不允许实行差别化收费或是搞歧视的。
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 也不能扣押暂住证, 这些都属于合法证件。
不得因为涉及流动人口, 就把合法的经营场所给随意地拆除掉, 也不得予以取缔, 这一点在条例的第二十三条里有相关说明。
办理渠道与路径
居住登记/居住证: 需要向居住地社区工作站, 或者辖区派出所进行申报。并且, 也可以线上操作通过当地一网通办平台提交申请。
随迁子女入学, 大家需要去居住地的教育部门找指定申请的地方, 或者向指定的学校提出请求, 然后要准备好那些证明材料, 像是居住证明、做工的证明以及社保交钱的记录等等。
基本公共服务: 您可以直接在就近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 也可以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相关事宜的处理, 还可以去住房保障中心直接办理相关手续, 这些事项均不需要您返回户籍所在地。
监督与救济
根据第三十五条条例里的规定, 要是碰到了有人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这样的情况, 当事人的做法是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去投诉, 或者去举报, 另外也可以依法按照程序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是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相关的规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也就是在二零一二年五月一日由国务院令第六一八号公布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目前这个条例是属于现行有效的状态。各个省和各个市是可以结合地方的相关规定来进行执行的, 具体的执行标准是需要以居住地区所发布的版本为准确定。

